杭可、容百信披違規被罰,科創板投資者能否索賠?

因為招股說明書漏披露、不實披露,兩家首批科創板公司同時被罰,事關同一家客戶。

4月12日下午,杭可科技(688006.SH)、容百科技(688005.SH)相繼發佈公告稱,4月10日收到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決定書,被罰1年內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被處罰的原因均與2019年“爆雷”的比克動力有關。與此同時,中介機構也受到處罰。

對於兩公司被罰業內早有預期,但處罰程度輕於預期。“公開發行被禁1年影響不大,非公開發行仍然可以做。”有業內人士稱,註冊制下信披違規應該“罰到痛”。

另外,投資者關心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披違規是否可以索賠。有證券維權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以往A股上市公司民事索賠需要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置程序,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虛假稱述是否也需要這個前置程序,目前業內存有爭議,其認為可以不需要,但具體操作還待觀望。

自去年7月4日,證監會開出科創板的首份罰單之後,後續也對多家公司及其保薦機構、具體保薦人採取了監管措施,但是多以出具警示函為主。

科創板投資者索賠尚無先例

同是首批科創板公司,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同處於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中的電子核心產業,存有同一家客戶,存有諸多相同標籤的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因招股說明書中涉及客戶比克動力的部分信息未披露和披露不實而同時被罰。

經調查發現,杭可科技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及可能由此導致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風險、相關預付款披露有誤。2018年12月,比克動力暫停四期項目合同,招股說明書未予披露,且比克動力四期合同預付款合計1600萬元,佔合同金額比例為15%,與招股說明書披露該項合同預付款30%不一致。

另一個則是,未披露比克動力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情況。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比克動力共12筆商業承兌匯票、合計1.17億元到期未能承兌,其中4460萬元已通過電匯等支付,其餘7232.7萬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與招股說明書披露不符。

容百科技同樣也因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存在問題,而被證監會採取1年內不接受其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的決定。

在招股說明書中,容百科技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情況。容百科技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比克動力信用額度調整為0,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為7月16日)中未披露該事項並充分提示風險。

另外,容百科技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動力通過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及電匯合計回款金額為1.06億元,回款比例約為49%”。上述還款中,比克動力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計7002.84萬元,佔總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主的情況。

杭可科技和容百科技均系科創板首批上市企業,於2019年7月22日登陸資本市場。對於上述兩家公司招股說明書信披問題為何如今才暴露,前資深券商保薦代表人王驥躍對第一財經記者稱,監管層早就發現了,處罰需要走流程而已。

在王驥躍看來,上述兩家公司的信披問題不算造假,但可以算重大遺漏,1年內不能做公開發行的處罰並不算重,非公開發行仍舊可以做。

在業內看來,若處罰不算重的話,對市場也起不到較為明顯的警示作用,應該“罰到痛”。對此,王驥躍也提出建議稱,“支持投資者起訴,賠償投資者損失。”

除科創板外的A股其他板塊,投資者進行民事索賠需要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作為前置程序。那麼科創板是否也需要如此,還是會有不同呢?

“這塊現在爭議比較大,有一種觀點認為還是跟過去的虛假陳述索賠一樣,需要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為前置程序,但是我個人認為,不需要這個前置程序,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並沒有提及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可能在後續實務中會有提到,但目前尚未有科創板公司被提起索賠的先例,所以具體還待觀望。”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對第一財經記者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杭可科技和容百科技的中介機構也同時被罰。兩公司IPO上市的會計師事務所同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天健所”),證監會對天健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同時,相關保薦代表人被監管約談。

以往處罰多以警示函為主

這不是科創板開板以來給出的首次處罰。

去年7月4日,證監會開出科創板的首份罰單,交控科技及其保薦機構中金公司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理由是,交控科技在科創板IPO申請過程中,未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

在這之後,多家科創板擬上市公司收到罰單。就在不久前的3月31日,待上市的創鑫激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蔣峰被證監會採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

去年7月9日,也就是上會前,交易所收到創鑫激光涉嫌隱瞞董事長蔣峰通過第三人控制深圳愛可為激光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愛可為”)等事項的舉報信。

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表示,雖然愛可為資產規模較小,報告期與創鑫激光的關聯交易數額僅十餘萬,對公司生產經營影響較小,且愛可為已處於註銷過程中,但蔣峰在第二次舉報信核查前持續隱瞞實際控制愛可為的有關事實,主觀故意明顯,致使創鑫激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關於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遺漏,對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

創鑫激光於2019年4月2日申請科創板上市,在2019年4月12日處於已問詢階段,在2019年11月14日通過上市委的審核,在2019年12月27日向證監會提交註冊,距今3個多月尚未有註冊結果。

在這之前,恆安嘉新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原因在於該公司對4個重大合同相關收入確認的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與此同時,保薦機構中信建投及相關保薦人也被證監會出具了警示函。

恆安嘉新於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簽訂,並於當年簽署驗收報告的4個重大合同(合計金額1.59億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開具發票,但該公司將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在2018年。之後在交易所審核過程中,恆安嘉新對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進行調整,調整為滿足合同約定並且主要經濟利益已經流入公司後再予以確認收入。據此,恆安嘉新相應調減2018年主營收入1.37億元,調減淨利潤7827.17萬元,扣非後淨利潤由調整前的8732.99萬元變為調整後的905.82萬元,調減金額佔扣非前淨利潤的89.63%。

再往前的2019年7月16日,柏楚電子也被證監會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該公司已於2019年8月8日登陸科創板。同樣,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及相關保薦人也被證監會出具了警示函。

該公司在科創板IPO申請過程中,以“對招股說明書披露內容進行整理和精煉”的問詢問題為由,對前期問詢要求披露的“綜合毛利率、銷售淨利率及淨資產收益率大幅高於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期間費用率遠低於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項的差異原因分析”等內容在招股說明書註冊稿(6月28日)中擅自進行了刪減。另外,從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說明書註冊稿及反饋意見落實函的簽字蓋章日期均為2019年7月1日,日期簽署與實際時間不符。

目前證監會在科創板開出的罰單多為警示函。對此,有投行人士認為,處罰的力度均不大,低於此前的預期。

在許峰看來,監管層可能是根據違規的情節、影響的範圍作出的一些相應的處罰,但總體來看提示性的監管措施比較多,對違規處理總體比較輕,可能也是在慢慢適應過程中,後續力度可能會慢慢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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