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個稅是否需要匯繳?這個判斷方法太簡單了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第一件事不是怎麼匯繳,而是判斷一下本人是否需要匯繳——這是一項關乎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能否順利進行的“技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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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增3種情形不匯繳,

依法扣稅是前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需要彙算清繳的4種情形: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以下簡稱“44號公告”)放寬了稅法規定標準。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一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二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是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上述3種免辦彙算清繳的具體解釋口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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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關注的是,上述3種免辦彙算清繳情形,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平時已按照規定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存在應扣未扣、少扣稅款的,個人即使字面上符合3種免辦情形,也不屬於免辦彙算清繳之列,以此體現稅法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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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免於匯繳並不意味著

匯繳“權利”被剝奪


免於匯繳並不意味著匯繳“權利”被剝奪,如果納稅人多預扣了稅款,可通過彙算清繳“退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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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年收入12萬元以下,

究竟是否匯繳?


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引入累計預扣法,對於只有一處工薪收入無其他綜合所得的個人,平時按“累計預扣法”扣稅後,年終不須再辦理彙算清繳。為便於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判斷本人到底辦不辦理彙算清繳,筆者整理了辦理匯繳的各種情形,供讀者參考。詳情見文末表格。

  

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還是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比較全年已預扣稅款與年終應納稅額間的差額,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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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下載個稅APP,

輕鬆確認補稅額


在上述免辦匯繳的3種情形中,最難判斷的是“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是否小於400元”。有人認為這其實是個悖論:不辦理匯繳怎麼知道補稅額是否小於400元?這個細節確實計算複雜、因人而異,個人往往難以記清收入次數、收入數額、扣稅適用的所得項目、扣除金額、已扣稅額等因素,其計算結果可能不太準,難以做出直觀決斷。基於此,納稅人可使用“個人所得稅”APP便捷試算本人當年應補稅額是否超過400元,有效解決手工計算容易出錯、判斷失誤等問題,輕鬆搞定2019年度彙算清繳。

  

補稅額是否超過400元,是許多納稅人首先需要確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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