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小小的離職證明裡,藏著HR不得不知的學問

對於HR來說“招人,招到人,招到合適的人”一直以來都是工作的重心,但好不容易招來的員工卻提供不了離職證明,真令人頭疼。

業務部門由於人手不足,急需用人,想盡快讓候選人到崗。可HR部門卻擔心,沒有離職證明就安排人員上崗,可能會引起公司用工風險。那麼遇到此類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一封小小的離職證明裡,藏著HR不得不知的學問

為什麼要離職證明?

一般來說,HR會要求員工在正式報到時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報到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員工信息表、離職證明相片等相關證件,並加以驗證。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關注員工相關證件(學歷、專業資質、履歷等)的真偽,並核實員工是否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無離職證明的解決辦法

對於那些確實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員工,可以參考如下方式減免法律風險。

1、對員工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

首先和員工進行溝通,瞭解其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原因,做好相應的背景調查。

並且要多方查驗,檢驗並判斷員工提供的信息是否屬實,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用工風險。

2、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

背調過後,公司可要求員工提供一份承諾書,承諾本人與其他單位無任何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並保證受聘於公司不會違反對原單位的任何競業限制義務。否則,由此帶來的後果全部由該員工自行承擔。

對於招聘新員工入職時要注意離職證明的查驗,那在老員工離職時開具離職證明要注意哪些呢?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離職原因嗎?

HR在辦理離職證明時,可以寫明離職原因嗎?這種做法合法嗎?其實,這個還真不能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那HR寫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這類原因算什麼?注意!這些屬於離職證明的禁列項,也就是說這是離職證明上萬萬不能寫的。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再就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之類的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上都不能寫。

離職證明到底該怎麼寫?

原則上離職證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四項內容來寫。不過,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1、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因此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並加蓋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有時候勞動者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但這有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3、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附加上員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等內容,用來提醒員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離職,員工也不能洩露公司機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機密去獲利。最後,一式兩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讓員工本人簽收。

一份小小的離職證明,藏著很大的學問,不專業的HR很可能在這裡栽跟頭,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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