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標碰瓷” 保護知識產權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信息顯示,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作出裁判,中國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此番“中國喬丹”敗訴,對於糾正“商標碰瓷”現象意義重大。“中國喬丹”的“ QIAODAN”雖然與喬丹“JORDAN”有所差異,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來看,其不再採納“中國喬丹”方關於兩者毫無關聯的辯護理由,而是認定這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擦邊球行為,這種“商業碰瓷”行為構成了對美國AIR JORDAN品牌知識產權的侵犯。

此次判決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升級相關法律認知和保護知識產權。以本案為例,不少人都存在這樣的認知誤區,即認為“中國喬丹”式行為與直接“盜版“國內外名牌的做法相比,更具現實合理性。而這種認知的結果就是此類“商標碰瓷”“傍名人”的案例增加,影響了中國企業的國際形象和聲譽。如果任由“商標碰瓷”現象蔓延,不能釐清對其行為性質的正確認知,不僅會給被侵權的品牌權益帶來損失,也會成為我國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產業轉型、知本創新經濟發展形成不可逆的破壞因素,最終影響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喬丹”的終審判決,體現了司法正義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價值迴歸。筆者希望這一案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能夠在同類知識產權爭議中發揮作用,司法界也應以此案為標準,加大對於各類知識產權爭議的深入研究,讓中國的知識產權環境越來越好。(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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