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關於母公司將競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轉移)到子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處理,依據是《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該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母公司將競拍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到子公司應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的確定,要按照政策規定的三種方式順序進行確定,即母公司近期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其轉讓價格確定;母公司近期沒有轉讓土地使用權業務的,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轉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無法按上述兩種方式確定的,依據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案例1-15 母子公司之間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增值稅計算(1)
A公司(集團)2017年4月20日將一塊2015年3月競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到B房地產子公司。A公司(集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餘額為5000萬元(含稅),該塊土地市場價格為8000萬元(含稅)。A公司(集團)此項劃撥行為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因該土地為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劃撥轉讓時可選擇按5%簡易徵收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8000-5000)÷(1+5%)×5%=142.86(萬元)。
案例1-16 母子公司之間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增值稅計算(2)
A公司(集團)2017年4月20日將一塊2016年6月競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到B房地產子公司。A公司(集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餘額為5000萬元(含稅),該塊土地市場價格為8000萬元(含稅)。A公司(集團)此項劃撥行為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不含稅價格:(8000-5000)÷(1+11%)=2702.70(萬元);
A公司(集團)增值稅銷項稅額:2702.70×11%=297.30(萬元)。
B房地產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提示】
如果上述業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以後,則增值稅計算如下:
不含稅價格:(8000-5000)÷(1+10%)=2727.27(萬元);
A公司(集團)增值稅銷項稅額:2727.27×10%=272.73(萬元)。
如果上述業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後,則增值稅計算如下:
不含稅價格:(8000-5000)÷(1+9%)=2752.29(萬元);
A公司(集團)增值稅銷項稅額:2752.29×9%=247.71(萬元)。
本文摘自《房地產企業全流程全稅種實務操作與案例分析(第二版)》,董宏主編,施玉明、成秀美、王亮副主編,中國市場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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