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九種情形應從重處罰

正義網北京4月23日電(見習記者郭璐璐 單鴿)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意見》明確,對黑惡勢力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類人員從重處罰,同時要求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全面體現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的出臺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在介紹《意見》的制定背景時,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說,從整體上看,未成年人涉黑惡犯罪人數總量不大,佔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數量在逐年增長。更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黑惡勢力利用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意將未成年人作為發展對象,以此規避刑事處罰,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無論是對社會和諧穩定還是對未成年人成長都危害極大。

何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對此,《意見》明確了五種行為。具體包括: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僱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意見》規定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比如,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情形等。

同時,《意見》還明確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類人員從重處罰。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雖然未成年人並沒有加入黑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為形成打擊合力,《意見》要求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全面要體現依法從嚴懲處。公安機關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及時提請逮捕。檢察機關要加強立案監督,符合逮捕條件的堅決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堅決起訴,並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要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的適用,嚴格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利用財產刑、資格刑,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等。

針對黑惡勢力犯罪中涉及到的罪錯未成年人,《意見》規定,被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偶爾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為實現標本兼治,《意見》進一步提出,要完善工作機制,邊打邊治邊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利用。推動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惡預警機制,及時阻斷未成年人與黑惡勢力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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