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30萬,婚後2個月便分居,被妻子起訴索要扶養費!法院怎麼判

彩禮30萬,婚後2個月便分居,被妻子起訴索要扶養費!法院怎麼判

“我的父母均為二級傷殘,無任何勞動能力,我的工資收入不高,因與馬某結婚還支付了近30萬元,給家庭造成嚴重經濟困難。馬某必須證明流產手術與李某有關,否則拒絕支付扶養費。”李某攤上了官司,起訴他的不是別人,正是他的妻子馬某。

李某、馬某的夫妻關係僅僅維持了不到兩個月,2017年10月底雙方發生矛盾,之後雙方分居至今。分居時李某已有近3個月的身孕,因二人關係持續升級,同年11月初馬某做了引產手術,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包括引產手術的開銷以及因看病而減少了收入。

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馬某與李某系夫妻,在雙方分居期間,馬某因做引產手術以及調理身體花費醫療費等費用若干,因李某未支付扶養費,馬某訴至法院。李某稱自己的工資卡一直由馬某持有並支出其中的錢款使用,對此,馬某稱沒有持有銀行卡,但是綁定了微信,可以通過微信關聯銀行卡支付,因此

在馬某可以使用李某的銀行卡消費的時候,李某已經盡到了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但在雙方分居後馬某支出的醫療費用等合理支出,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李某仍應予以分擔,李某主張馬某自己的工資收入足以負擔醫療費等費用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馬某提交了其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1月5日的工資情況,及2017年11月5日後休息42天的工資情況說明,證明了其因看病而減少了收入。從馬某提交的上述證明來看,馬某在2017年11月5日起單位每月發放工資6400元,足夠其日常生活開銷,故法院對馬某要求李某分擔超出法院認定的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之外因日常生活消費形成的債務,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馬某主張的57034.97元,其中醫療費和營養費等合理支出法院酌定為2萬元,李某應負擔1萬元;2萬元欠款,其自述是用於看病的花費,屬於重複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因看病而減少的工資23650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一、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馬某扶養費10000元;二、駁回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析:“扶養費”不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對等的。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生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方有權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對於年老患病或其他有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養

義務,情節惡劣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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