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检察部检答网摘编(第一期)

培训播报 | 第三检察部检答网摘编(第一期)


【职务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


咨询内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性问题?

  

解答意见: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准确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一是上下级关系之间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人之间的谋利具有特殊性,不一定是具体的和实际发生的利益,与一般的行受贿主体之间谋利的认定要有所区别。二是收受“感情投资”能否认定为受贿行为,要具体分析。收受“感情投资”,如果与行为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与行为人职务行为有具体关联,由于双方在职务活动中的密切关系,谋利事项要么已经通过具体的职务行为体现,要么可以直接推断出给付财物有向对方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这种情况下,收受“感情投资”数额较大,能够排除正常人情往来的,可认定为受贿。三是对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要严格把握。对于上级收受下级财物涉及人数较多、时间较长、累积金额达到三万元,但情节轻微,达不到“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不宜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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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非法经营


咨询内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是以什么标准衡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答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案例6中有相关解释。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系统防疫战疫专题讲座上的授课中亦有明确解释,孙谦副检察长指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②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③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2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如何认定查处上述三种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实践中,在认定哄抬价格类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时,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


供稿:刘明

审核: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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