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客觀、公正、專業地評判“土壓四童”事件


在社會安全管理中有一個“傷害死亡率”的概念,其應用範圍包括交通事故、火災與燒傷、青少年傷害、老年人跌倒傷害、自殺、運動和訓練傷、旅行傷害等等。


人類社會傷害的發生,至少有兩個偶合因素疊加,在“土壓四童”事件中存在三個巧合因素—— 家長監管失控、兒童私入工地、貨車司機違規。這三個因素中的任何一個因素消失,都可以避免這起事故的發生。但是,很可惜,這三個因素天衣無縫地疊加在一起。


家長監管力度要體現在平時對孩子活動能量的控制上。男童“拆天拆地”的特性是需要家長來調控的。在孩童理解能力未形成前,“皮肉教育”是最有效的,千百年來,私塾先生的戒尺教育培育出無數後來的儒雅聖賢。家長日常進行調控就會讓孩子形成行有軌,動有度,玩有戒,耍有束的行為特點。這事故中男童鑽牆破壁進入工地,顯然為平時少於約束,這點應當是成立的。


這裡要特別提請審判機關注意,四名男童進入深達數米的基坑內,處於整個工地平面視域之下,隱藏於施工人員正常的觀察之外,成為發生事故的最關鍵環節。


事故在完成前兩個責任主體的“鋪墊”之後,最後在自卸車司機的違規作業中形成。在各個版本的《自卸貨車管理規章》中,各個條款略有差異,但是全部都寫明“自卸貨車在卸車前,駕駛員要確認車輛周圍無人”。本次事故中的“前四後八”自卸車裝載量大,卸車前的環境確認是極其必須的,如果司機做到規章的規定,就不會有如此悲劇發生。這也給廣大自卸貨車駕駛員警示,千萬不能倒車後不確認環境就卸載。


處理和判定這個事故,一定要本著抓住與事情直接、間接相關的事實為指導思想,要正確確定三者的責任權重,不受非專業性情緒因素的影響,因果相銜、就事論事、不偏不倚,讓各自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以體現公正的法律精神。

要客觀、公正、專業地評判“土壓四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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