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修理兩次之後又壞了,可以更換或退貨嗎?

電視、冰箱、洗衣機等產品幾乎家家都有,消費者買回家後,出現問題可以找商家維修,那可以退貨嗎?有什麼條件?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產品修理兩次之後又壞了,可以更換或退貨嗎?

【案例】

2011年9月,陳常祥在神宇公司處購買了一臺由夏普公司生產的液晶電視,價值10200元。購買後,陳常祥正常使用。2011年和2013年電視分別出現了故障,夏普公司售後均進行了維修。2014年,電視屏幕再次出現故障,夏普公司說已過三包期不予更換屏幕。雙方多次調解未果。於是陳常祥以神宇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陳常祥稱三包保修期應到2016年10月23日,所以未超過三包有效期。訴訟請求:1.被告免費更換相同型號的電視,三包期重新計算。2.返還購買電視機的金額1萬元

被告表示:現已無同型號的同規格產品,對原告提出調換其他型號產品的意見。並辯稱:1.原告第一、二項訴訟請求自相矛盾,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將夏普公司也列為被告 3.就算退貨,原告也應該支付折舊費 4.原告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經查證,法院對原告提出的事實部分予以支持。並且,原告不同意調換其他型號的產品)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神宇公司返還原告購買電視機貸款10000元,同時,原告將購買的電視退還給被告神宇公司。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產品修理兩次之後又壞了,可以更換或退貨嗎?

【分析】

什麼情況下可以更換或退貨?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無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規格產品,消費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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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部分商品?部分商品是指哪些?

根據《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實施三包規定的商品有18種,它們包括:

自行車、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錶、摩托車(小編在寫文的過程中發現,汽車、電腦等也有三包,但不知道為什麼這個法律裡面沒寫,知道的可以評論一下嗎,謝謝)

2.為什麼原告想更換,而法院判決退貨?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3條,被告無相同型號規格的電視,而原告不同意更換其他型號的電視,因此應當(只能)退貨

3.為什麼被告不能索要折舊費?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3條,只有當商家有同型號產品,符合更換條件,而消費者不願意更換,要求退貨的,商家才能索要折舊費。所以被告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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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什麼法院不把夏普公司也追加為被告?

這其實體現出了法律對消費者的照顧。因為消費者找生產者可能會比較困難,而銷售者很好確定,為了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找到被告人。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所以不必追加夏普公司為被告。

【結語】

因為消費者和商家的經濟地位不平等,所以法律對消費者有很多關照。

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這把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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