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邁克爾·喬丹在美國籃聯選秀大會上被芝加哥公牛隊選中,此後就在籃球界書寫神話。即使不懂籃球的觀眾們,也知道“籃球之神”--喬丹,而享譽“鞋界”的 AJ正是耐克為飛人喬丹打造的一個系列。隨後耐克集團旗下的Air Jordan品牌建立,但並未在中國進行任何關於“喬丹”的商標註冊。
2000年,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將集體所有制變更為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同年,公司先後在中國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以及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裡·喬丹”、“馬庫斯·喬丹”等多個商標。喬丹體育藉著名人效應在中國發展順利,隨後共註冊包括“愛喬丹”、“國潮喬丹”、“傑弗裡喬丹”、“馬庫斯喬丹”、“喬丹質燥”、“喬丹動能科技”、“喬丹兒童”、“喬丹王”、“小喬丹”在內的777個商標。
早在8年前,邁克爾喬丹就通過錄制視頻的方式,起訴中國的喬丹體育侵犯了他的姓名權,可笑的是當時一審和二審都不支持喬丹的上訴。
就這樣,一場長達8年的維權之路展開……
終於在2020年掰回一成,中國喬丹敗訴,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因侵權被撤。
2007年4月26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了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2010年4月21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游泳衣等商品上。
2012年10月31日,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商標爭議裁定書》,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隨後,邁克爾·喬丹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52424號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第52424號裁定;
邁克爾·喬丹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邁克爾·喬丹因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9年10月,最高院判決認為“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再審申請人有關的個人特徵。並且,再審申請人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再審申請人。因此,再審申請人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
2020年3月4日,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號案判決書,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25類服裝、鞋、襪等商品上的“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在一場審理中,乒乓球理論令人啼笑皆非:喬丹體育表示其圖標只是一個揮動乒乓球拍的動作,而非籃球動作。MJ方面直接拿出喬丹體育商標和MJ的比賽瞬間做對比,絲毫不差。
在“喬丹”名字的使用上,喬丹體育先後做出過三種不同的解釋:
其一,在2012年的一審中,喬丹體育解釋“喬丹”的含義為“南方之草木”。
其二,在一審法院2014年10月29日進行的庭審中,其解釋為“美好的意思”“普通含義,美好意願”。
其三,在2015年11月27日的聽證中,喬丹體育解釋為“在90年代中期,他們還是村辦企業的時候,曾經找到了晉江當地的商標事務所幫他們起名,其中有這個名字,就註冊了”。
雖然國產喬丹一再強調並沒有蹭大牌,但是明眼人都能看出來,從logo、宣傳推廣、產品到贊助方式,都與球星邁克爾·喬丹離不開關係。我們支持民族品牌的崛起,但是無底線地蹭大牌、山寨品牌最終還是無疾而終。從消費者對喬丹體育的評論來看,它的品控一點也不比NIKE差,如果從一開始就打造屬於自己的品牌,今天的喬丹體育也不會面臨這種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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