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批判國民政府侵犯人權

1929年4月20日,南京國民政府發表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規章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懲不貸。”

胡適本來對民國以來的人權狀況就不滿,認為人權被剝奪得幾乎沒有絲毫的剩餘。他指出這道命令的缺點有:一是將人權等同於“身體、自由、財產”權;二是將侵權行為主體僅限於“個人或團體”,而對黨與政府隻字不提;三是所謂“依法”完全是無稽之談。胡適在5月6日寫成了《人權與約法》,並在《新月》雜誌第二卷第4號上發表。胡適列舉了安徽大學校長劉文典因頂撞蔣介石遭到拘押和唐山的駐軍隨意拘禁商人楊潤普,嚴刑拷問,使其致傷致殘事件。胡適指出,這些都是“人治,不是法治”。面對這些事實,胡適問道:“人權在哪裡?法治在哪裡?”

隨後,胡適連續發表了《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知難,行亦不易》《名教》等文章,不僅對國民黨作出嚴厲的批判,而且矛頭直指孫中山和已被國民黨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全黨最高領袖”的蔣介石。不久,胡適的這些文章與其他倡導人權與法治的同仁的文章結集為《人權論集》出版,胡適所作的序言中說:“我們所要建立的是批評國民黨的自由和批評孫中山的自由。上帝我們尚且可以批評,何況國民黨與孫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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