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超市將“巴沙魚柳”冒充“龍利魚柳”賣

近年來,一種魚類食材以鮮嫩絲滑、少刺多肉的口感俘獲了許多饕餮客的心。沒錯,這就是粉粉嫩嫩的龍利魚。然而,當你去超市購買袋裝的龍利魚柳時,有沒有想過可能遭遇到了“掛羊頭、賣狗肉”,其實你買到的可能是價格更低廉的巴沙魚柳。錢先生最近就買到了這樣的假冒龍利魚柳,他將超市起訴到了法院。近日,寶山法院審結了這起消費者維權案,最終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錢先生十倍賠償金10,543.10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原告錢先生在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超市購買“龍利魚柳”。錢先生回家烹飪後食用,感覺魚柳的味道和之前吃的不一樣,懷疑有假,遂向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後該局經調查認為,被告銷售的“龍利魚柳”產品實際為巴沙魚柳,被告構成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進行了行政處罰。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規定支付十倍價款作為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辯稱,第一,被告已對供貨商資質盡到了審查義務,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第二,龍利魚產量小、價格較貴,巴沙魚大部分從越南進口,人工養殖產量高、價格便宜。原告在明知市場上龍利魚價格遠高於巴沙魚的情況下,仍短時間內多次大量購買,被告有理由懷疑原告有“職業打假”牟利之嫌。第三,龍利魚柳是加工製品,其實際原料即為巴沙魚片,水產市場及水產行業的慣例稱為龍利魚柳。被告所售涉案食品並未以高額的龍利魚價格進行銷售,而是以符合市場價格的巴沙魚價格售賣,被告並無以次充好、惡意追求盈利性的主觀意圖,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在被告經營的超市購買了標籤名稱為“龍利魚柳”的產品。根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產品實際為冷凍巴沙魚柳。因被告明知其出售的標籤名稱“龍利魚柳”與實際產品不符,該產品標籤內容有很大的誤導性,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且與“龍利魚”有關的部分屬於虛假內容,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雖然被告出售的“龍利魚柳”並未直接造成原告人身損害,但法律並未規定將導致人身實際損害作為十倍賠償的前提,被告將經營標籤與實物不符的產品進行銷售,存在足以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誤導的主觀過錯,原告要求被告進行十倍賠償的請求,本院可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原告實際購買的“龍利魚柳”總金額,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

食品標籤是生產者、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對食品標籤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亦是督促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合法經營,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維護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經營者所出售的食品應當與標籤內容一致,所謂的“行業慣例”等均不是免除經營者責任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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