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即將出爐!變化很大


重磅!新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即將出爐!變化很大

2019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取消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19〕50號。

2017年7月住建部辦公廳對外發布關於徵求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建辦市函[2017]512號文,管理規定中提到建造師繼續教育變化、初始註冊具備的條件、主管部門審批時間要求、證書變更、註銷手續、證書有效期改為5年,建造師年齡最大改為65歲均可使用,註冊需提交社保證明原件,註冊建造師即將推行電子證書,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最重要的對建造師涉及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將有新制裁。

一級建造師全部由住建部進行審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

隨著以上信息和相關主管部門瞭解,住建部新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望近期出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成為了執業人員和建設行業各大論壇的熱議話題,對已執行10年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

此次意見稿相對於原先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很大變動

一、一級建造師全部由住建部進行審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

二、“執業”章節內容大幅度改動,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

三、去除了“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四、註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徵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註冊建造師。註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六、註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註冊,《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請註冊的,《徵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註冊建造師擔任。一級註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範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八、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一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二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准入條件。

九、繼續教育。新設“繼續教育”章節,統籌管理全國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

十、註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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