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哨聲響起】鄉村振興呼喚實行新的"土地改革"

今年"兩會"因新冠肺炎疫情推遲召開。在國務院網站"我向總理說句話"互動專欄中,有一篇《關於調整農村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建 議》,呼籲開展新的農村"土地改革",以此帶動新一輪農村各項改革,釋放促進"三農"健康發展的各種潛在動能,推動鄉村振興的又一個"春天的故事"早日譜寫。

建議認為:當前,鄉村振興中面臨的主要障礙之一,是面臨農村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導致農村土地資源無法發揮最大效益、農民的土地收益得不到最大限度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無法最大限度得到滿足。為此:

一、從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層面,明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不變。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由目前的不定期延長三十年改為永久不變,徹底穩定農民承包經營土地的長遠預期,最大限度調動農民承包經營土地的長期積極性。通過改革調整,引導農民和社會各界永久性向農村投入資本、技術、人力、文化和情感,形成在農村置業興業丶安居樂業、葉落歸根的風尚,讓創造財富的源泉在農村充分湧流。

二、制定鼓勵國有企業整體流轉農民承包土地,或者讓農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國有企業的的政策。鑑於糧食生產的極端重要的國家安全地位,可由中央和省、市、縣各級財政按"糧袋子"、"菜籃子"工程行政首長負責制規定,組建各級各類國有農墾、水利、糧食種植、加工、流通、貿易公司,整體流轉農民承包土地(在農民自願基礎上,可保留部分自留地),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由村集體統一與上述國有企業簽訂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流轉費用參照當年當地糧食平均畝產和平均市場價格(以縣為單位)協商確定。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以承包土地入股以後,國有企業要優先安排培訓願意就地就業的農民,建設中國特色現代新型職業農民隊伍。

三、調整目前執行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改為"行政村域範圍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收益最大化,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資源,保障行政村域範圍內發展一二三產業合理的建設用地需求,要允許行政村在土地、建設縣域總體規劃前提下,通過村民集中居住、進城農民有償退出宅基地、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調整等方式,通過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交易平臺,實現現有村域範圍內建設用地的自我調整和增減平衡。

四、調整農村宅基地政策。落實城鄉居民權利平等原則,參照城鎮居民住房政策,在宅基地集體所有不變的前提下,法律保障農民宅基地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期後按規定自動延續,可以繼承、贈予、轉讓或買賣。堅持"一戶一宅"政策,同一行政村域範圍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但對農民進入城鎮購房,不得設置任何限制門檻,並享有城鎮居民同等的教育、醫療、文化、交通等公共事業配套服務。進入城鎮的原本村村民返鄉創業、退休養老等原因回村,如已沒有宅基地及住房,可在"一戶一宅"條件下通過向村集體申請購房、建房或向本村村民購房、建房。

五、中央財政統籌全國基本農田整治和開墾新耕地。集中使用全國土地整理費用,高標準建設基本農田,提高基本農田糧食生產條件。發揮中央國有農業企業機械化優勢,在沿海、平原和內陸邊遠地區具備發展生態農業條件的地方開墾新耕地、復墾新耕地、整理建設用地,按市場機制和現代企業制度招聘員工,組建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新型農業公司。

六、靈活保障鄉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適應鄉村振興的整體需要,對農村發展現代設施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養老、旅遊、文化等非農產業,以及道路水利建設方面的建設用地需求,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供應,特別是要防止"一刀切"式拆除農業設施大棚房、"一刀切"式禁止養豬、養雞、養鴨等養殖業的建設用地管理問題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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