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理關於房屋贈與的若干稅收政策規定

房屋贈與,指贈與人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房屋贈與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附加稅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等。

一、個人所得稅

1、基本規定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2、免稅規定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或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以及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情況,對當事雙方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

1、基本規定

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除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外,應視同銷售不動產。

因此,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除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外,即使沒有取得任何經濟利益,也應當視同發生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適用9%的稅率。

2、免稅規定

個人無償贈與自建自用住房,以及家庭財產分割的行為免徵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收入為計稅依據徵收,適用四級超額累計稅率。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因此,贈與房屋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契稅

1、徵稅規定

房屋贈與屬於轉移房屋權屬行為,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

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2、免稅規定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不徵收契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稅。

——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五、印花稅

1、徵稅規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屬於所列舉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由此可見,個人贈與不動產所書立的書據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贈與、受贈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

1、免稅規定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所以,個人無償贈與的住房,贈與雙方同樣免徵印花稅。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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