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死者為大”觀念干擾,新華社為“不和稀泥”判決點贊

司法判決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事,除了定分止爭,它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義向全社會宣示我們支持什麼、反對什麼。這種通過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價值判斷,比任何空洞的說教都更有社會教化力。有鑑於此,法院理應旗幟鮮明地釐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決。

4月8日,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主辦的第十五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評選結果揭曉,曾備受關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入選。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豐臺區永定河冰面遛狗時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62萬元。北京豐臺法院最終駁回了家屬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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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乾脆利落,不和稀泥。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該男子溺亡地點不屬於公共場所,河道管理部門不負有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還指出:該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喪子、女兒年幼喪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賠償的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法律進行嚴格界定及證據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

無獨有偶,今年1月20日,廣州中院對“老人景區擅自上樹摘楊梅摔死案”再審宣判。廣州市花都區某村六旬村民私自上樹採摘楊梅跌落身亡,家屬遂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此前,一、二審曾以雙方均有過錯為由,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而再審判決明確認定村委會不存在過錯,駁回死者近親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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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通報,這起案件中,5%的賠償額不過4.5萬元,該村作為3A級旅遊景點,承擔起來似乎只是“毛毛雨”,但再審判決旗幟鮮明地對家屬賠償請求說不,糾正了此前一、二審“和稀泥”式的判決,向社會傳遞的是一個明確的信號: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類似場景曾時不時進入公眾視野:橫穿封閉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駛的司機被索賠;罔顧水庫岸邊“禁止游泳”警告牌執意野泳溺亡,水庫管理部門被訴……有人因小惡付出生命代價,法院判決時和稀泥,判決過錯“二八開”甚至“各打五十大板”,在過去並不鮮見。

出現守法者為小惡買單的和稀泥式判決,無非兩個原因:一是念及違法者已因小惡身亡,判決無過錯方在能力範圍內“背個鍋”,這種啞巴虧吃了也就吃了,有幾個人會較真?二是法院和法官面對信訪考核的壓力,擔心亡者家屬可能鬧訪,判決時有所妥協,以便息訴罷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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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式判決,能換來一時的“風平浪靜”,但隱藏著的“暗流湧動”不容忽視。這樣看似皆大歡喜的判決,不啻為一枚“毒樹之果”——它向全社會傳遞了混亂甚至錯誤的價值導向:因為“死者為大”的人之常情,違法行為可以逃避追責甚至得到補償。這樣的判決是對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對不守法者、破壞秩序者的變相鼓勵。

司法判決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事,除了定分止爭,它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義向全社會宣示我們支持什麼、反對什麼。這種通過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價值判斷,比任何空洞的說教都更有社會教化力。有鑑於此,法院理應旗幟鮮明地釐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決

我們看到,北京豐臺法院、廣州中院這樣不和稀泥的判決,近年來越來越多地進入公眾視野。這樣的判決,處理的案件雖小,但社會價值很大,它們彰顯了法院、法官的擔當和法治進步,全社會應為這樣硬氣的判決“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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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適用》、《中國法律評論》和《南方週末》聯合主辦的第十五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評選活動,評選結果日前在京揭曉。

此次入選的十大影響性訴訟,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審結、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並具有重大法治意義的案件。這些訴訟案件的公正審判,對於促進嚴格執法、彰顯司法公正、弘揚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和推進國家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司法案例是法律實施的成果,是法治不斷前行的腳印,也是記載法治進程的信史。“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有的還勝過一沓法條。十大影響性訴訟,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評選十大影響性訴訟,其目的就是以案例促進法治、以案例弘揚法治、以案例記載法治、以案例回顧法治、以案例述說法治。

經各主辦單位共同努力並徵求有關專家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室的意見後,最終入選第十五屆(2019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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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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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時,因河面結冰便走上永定河一處大壩的消力池內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經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本案並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中安全保障義務條款,支某溺亡地點(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不屬於公共場所,永定河管理處對此不負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支某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案件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

本案堅持在侵權糾紛審判中嚴格把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確了法律規範與公民情感的界限,堅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具有示範意義。同時,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託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公眾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的自由同時,也應承擔自身抉擇帶來的風險,自甘風險就應當自擔相應責任,以此有效規範社會主體的個人行為。


來 源:“新華每日電訊”公號(ID:xhmrdx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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