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夥時 按照合夥財產份額退還剩餘財產

周先生出資80 000元與吳某、賀某某合夥開餐廳,營業半年左右不但未有收益,且在周先生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合夥的餐廳被低價處理轉讓給他人。周先生經索款未果,遂起訴要求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並返還投資款80 000元。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夥協議糾紛案。

2017年年底,周先生與吳某、賀某某協商合夥開餐飲店,口頭協議約定周先生、賀某某各出資80 000元,各佔合夥份額的25%,吳某出資160 000元,佔合夥份額的50%。三人約定後,租用門店,租期五年,周先生和賀某某將所出資金交由吳某經管,並以吳某為主開始對門店進行裝修,還購買電器、廚具和所需用品。前期事宜準備就緒後,2018年2月對外營業,經營期間的主要事務由吳某安排打理。由於經營不善,出現虧損,三合夥人出現矛盾,周先生認為賬目有水分要求查看賬目,未得到滿意答覆,後周先生要求退夥並退還投入的80 000元被拒。2018年9月,合夥餐廳停止營業。2019年2月21日,吳某和賀某某將餐廳以100 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劉某某。後經核算,合夥財產剩餘財產總值為194 431.85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周先生與吳某、賀某某口頭約定合夥資金及份額,三人即為合夥成員,由於合夥經營虧損,合夥人意見分歧,矛盾逐漸升級,以致部分合夥人將合夥財產處置,合夥關係名存實亡,合夥目的已無法實現,該合夥關係可以予以解除。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吳某、賀某某未對資產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未經周先生同意,以明顯低於餐廳殘值的價格轉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權,顯屬違約。在經營過程期間,周先生有關鎖餐廳、阻礙餐廳經營的行為,對合夥經營存在過錯,應對經營虧損多承擔責任,酌定比出資比例多承擔5%。按照三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及存在的過錯,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解除合夥協議,吳某、賀某某共同賠償周先生損失32 933.42元,駁回周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於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夥人;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夥人;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夥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夥人。在該案件中,合夥財產出現了折損,故不能全部退換合夥人原始出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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