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一餐廳對自帶酒水收"酒具費",12315和律師看法不一

據淮河晨刊消息 上個週末,市民薛女士和朋友相約去餐廳歡聚,想著好友許久不見,就想小酌幾杯,敘敘感情,於是便帶了瓶紅酒。誰知被餐廳告知,自帶酒水要被加收“酒具費”。

去餐廳自帶紅酒,要付“杯子錢”

上週六晚間,薛女士和朋友來到上島咖啡華夏店,用餐前把自帶的一瓶紅酒交給了服務員。點餐後,薛女士被告知,因為是自帶酒水,所以要額外支付一筆費用,30元。

薛女士以為這是酒店加收的“開瓶費”,於是提出自己開酒,但服務人員表示,即便客人自己開酒,依然要加收這筆費用,並且解釋,這並非“開瓶費”,而是“酒具費”。

“從來沒聽過還有這種費用,我覺得費用收的不合理。服務員說菜單上寫著自帶就說要收這筆費用,但說實話,點菜時一般人都只專注於菜譜,根本不會注意到這句話。”薛女士說,在服務員的指引下,自己才終於找到那句關於“酒具費”的消費提醒。

在薛女士的印象中,多年前被頻頻提及的“開瓶費”,總是和“霸王條款”等消費領域的熱詞相關聯。在她看來,“酒具費”也是商家一廂情願地強制性收取的費用。兩筆費用都是針對“自帶酒水”的消費人群提出的,沒多少實質性分別,只是收費的名目不同罷了。

薛女士認為“酒具費”的不合理之處在於,消費者去餐廳用餐,餐廳應該提供良好的用餐環境,若按店方說法,假若使用酒具要收使用費,那麼消費者還使用了沙發、桌子、椅子……是不是也該收沙發費、桌子費……

餐廳:酒水消費超30元即可免“酒具費”

在這家餐廳菜單的其中一頁中,淮河晨刊記者看到有一大段“道歉啟事”,其中有一句提到了“謝絕自帶食品。自帶酒水每瓶收取酒具費30元。”

為了再次核實這項費用,記者以訂餐者的身份撥打了這家餐廳的訂餐電話,前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自帶酒水確實要收取30元/瓶的酒具費。“其實,如果您點2瓶啤酒,就可以不用付酒具費。當然得是20元一瓶的那種啤酒,消費金額40元,超過酒具費30元就行。”該名工作人員表示,因為餐廳需要提供酒杯清潔,另外包括開瓶、醒酒等一些工作。

12315:明碼標價不算違法

“餐飲企業收取各種費用,只要事先告知顧客,做到了明碼標價,就不算違法。”市12315投訴舉報處置指揮中心副主任張啟航告訴記者,如果餐廳在收費前予以明示,讓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這就是合理的。“各項服務項目都是明碼標價,沒有隱瞞、欺詐等行為,消費行為發生在公平、公開,雙方都認可的前提下,就是可以的。如果商家沒有明碼標價,消費者直到消費結束才被告知要支付這筆費用,沒有做到明碼標價的商家就面臨5000元以下的罰款。”

張啟航告訴記者,餐飲企業要為前去就餐的顧客免費提供餐具,但相關規定卻沒有明確過“酒具”的提供和使用。但鑑於提供酒具商家確實要額外增加一些成本支出,所以監管部門認為,對於“酒具費”,一般情況下只要店家提前告知,“雙方協商、雙方認可”就不算違規。

律師:已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針對餐飲企業的開瓶費、酒具費等收費項目,展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宗瀛的看法則是:“應叫停‘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酒具費’等霸王條款。”

律師陳宗瀛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是否自帶酒水、帶什麼酒水是消費者的自主權利,餐飲企業禁帶酒水的規定屬侵權行為,這已經侵害了消費者選擇權。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為還是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一種為自己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行為。

針對餐廳在菜單中提到“謝絕自帶食品。自帶酒水每瓶收取酒具費30元。”的做法,陳宗瀛認為這相當於餐廳自行制訂了一份格式合同。而《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訂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以自帶酒水來收取酒具費,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其應屬於無效條款。(記者 陳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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