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檔|應該瞭解的常用規範

一 《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2011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0m

2.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5m。

5.3.2廚房宜佈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5.3.3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3.4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佈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並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5.3.5單排佈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佈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90m。

7.1.3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7.2.1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4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廚房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60m²;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

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廚房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1/10,並不得小於0.60m²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非居住房間指:一些大戶型住宅、別墅等為燃氣設備等單獨設置的、有與其他空間分隔的門、有自然通風且確實能保證無人居住的設備間等,不包括目前般住宅中不能保證無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廳以及與之相通的過道等)

8.4.4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臺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併接入同一管道。

二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 GB50028-2006

1.0.5 城鎮燃氣工程設計,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10.2.25 燃氣水平幹管宜明設。

10.2.27 燃氣立管宜明設。

10.2.30 燃氣支管宜明設。

10.4.2 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10.4.4 家用燃氣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灶應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採光的廚房內。利用的臥室的套間(廳)或利用與臥室連接的走廊作廚房時,廚房應設門並與臥室隔開。

2.燃氣灶與牆面的淨距不得小於10cm。當牆面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燃氣灶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傢俱的淨距不得小於20cm時,當達不到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3.放置燃氣灶的灶臺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10.7.9 排氣裝置的出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內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的豎向煙囪出口應符合本規範第10.7.7條第2款的規定。

2 建築物壁裝的密閉式燃具的給排氣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3 建築物壁裝的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燃具的排氣口距門窗洞口和地面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口在窗的下部和門的側部時,距相鄰臥室的窗和門的距離不得小於1.2m,距地面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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