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勞動關係,青島下月起行新規

規範勞動關係,青島下月起行新規

為進一步規範青島市勞動用工行為,日前,青島市人社局發佈《關於規範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島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意見》從勞動關係確認、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等方面進行明確,基本涵蓋勞動關係領域中社會比較關注、企業比較關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是很明確的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實施的可操作性。

《意見》回應了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網絡平臺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法律關係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是基於約定優先原則,體現對新業態經濟下靈活用工方式的開放態度;明確經協商一致簽訂且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助力企業發展;明確了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兩種情形,體現誠實守信原則。

《意見》對近年來社會上存在爭議或歧義的問題進行了重申和明確。明確企業內部退養人員、待崗人員以及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並符合勞動關係構成要件的,按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的,或者招用年滿十六週歲的在校學生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勞務關係;明確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醫療期、防暑降溫費等規定。

《意見》吸收勞動爭議處理實踐統一掌握的原則性問題。明確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但在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

《意見》還對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二倍工資的支付期間、勞動報酬的約定、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後如何恢復履行、認定為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尚青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