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葫蘆娃,一根藤上七朵花,風吹雨打,都不怕,啦啦啦啦......”相信大家都有被葫蘆娃的主題曲給洗腦過,這部膾炙人口的動畫是不少80後90後童年的回憶。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兩件“葫蘆娃HULUWA”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均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以下簡稱修改前商標法)所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條速覽: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兩案爭議商標系第16504578號“葫蘆娃HULUWA”商標,與第11726392號“葫蘆娃HULUWA”商標,分別於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鐘錶指針(鐘錶製造);手錶”等商品、“電話機;可視電話”等商品上,商標權人均為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
經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對兩件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兩案被訴裁定,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均予以無效宣告,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兩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美術電影製片廠對於《葫蘆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權、對“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享有除署名權以外著作權。
動畫片《葫蘆兄弟》首次發表於1986年,現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葫蘆兄弟》自發表後,以及後續電影版發行以來,通過電視臺、影院、互聯網等多種渠道進行了廣泛、持續地播放,榮獲了諸多榮譽獎項,並且至今仍保持著較高的播放量,一直具有廣泛的收看觀眾,該動畫片及其中“葫蘆娃”的角色形象知名度較高。
在動畫片《葫蘆兄弟》中,主人公葫蘆兄弟被其他角色稱為“葫蘆娃”,這一稱呼也在影片主題曲的開頭出現並被反覆提及,隨著動畫片的熱播,主題曲的廣泛傳唱,“葫蘆娃”的稱謂被大眾所熟知。
因此,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該角色名稱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如果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這類標有“葫蘆娃”字樣的商品系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是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動畫片周邊產品。
所以,“葫蘆娃”這一作品角色名稱構成上述司法解釋中所指的在先權益,美術電影製片廠有權就“葫蘆娃”角色名稱主張在先權利保護。
兩案中爭議商標均為純文字商標“葫蘆娃HULUWA”,在文字構成、呼叫認讀等方面與“葫蘆娃”這一角色名稱完全相同。若註冊、使用在常見的電影衍生品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於“葫蘆娃”角色名稱的利害關係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繫,進而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正當地利用了“葫蘆娃”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擠佔了“葫蘆娃”角色名稱利害關係人基於該角色名稱所應當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故均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閱讀更多 知產北京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