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對於公司中誰有權保留印章及證照,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現實中應當以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為準

【法律貼士】對於公司中誰有權保留印章及證照,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現實中應當以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為準


(2018)最高法民申2951號


裁判要旨

對於公司中誰有權保留印章及證照,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現實中應當以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為準。

在公司證照返還之訴中,應當以持有人非法侵佔印章及證照為前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一、本案一審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二、張長天是否應當向張輝強返還禾山公司相關證照。具體分述如下:

一、關於本案一審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公司印章是每一個公司合法設立的象徵,在公司存續過程中,印章起著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成為公司意思與行為的象徵。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中,通常由公司作為原告進行訴訟。本案中,禾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形式上已變更為張長天,公司相關印章及證照均由張長天控制,因此,張輝強、林麗瓊作為禾山公司成立時的股東,在禾山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有權向張長天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雖然禾山公司股東變更為張長天與張輝強,但根據已生效判決,此次股權變更系張長天偽造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變動系無效行為,從法律上看,張輝強、林麗瓊仍是禾山公司股東,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即便從股東代位訴訟內部前置程序來看,張輝強、林麗瓊除系禾山公司股東外,在禾山公司股權變更前,林麗瓊為該公司唯一監事,而股權變更後,張輝強為該公司監事,林麗瓊、張輝強作為現行登記以及股權變更無效前的公司唯一監事亦有權提起訴訟。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張輝強、林麗瓊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於張長天是否應當向張輝強返還禾山公司相關證照的問題。對於公司中誰有權保留印章及證照,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現實中應當以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為準。公司經營中,大量公司印章與證照因日常處理事務方便所需,交由非特定人員保管亦較常見,導致印章及證照返還案件增多。因此,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印章及證照可由不同人員持有,在公司證照返還之訴中,應當以持有人非法侵佔印章及證照為前提。本案中,根據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張長天為禾山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禾山公司實際上長期亦由張長天控制管理並經營,在禾山公司股權爭議並未作出最終認定的情況下,張長天作為禾山公司實際出資人控制該公司相關證照並不構成非法侵佔。雖然張輝強、林麗瓊系禾山公司原始股東,但其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長天系非法侵佔持有禾山公司印章及證照,故其要求張長天返還公司證照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儘管本案中張長天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系偽造相應材料獲得,已被認定為無效,但工商管理部門並未將股權變更至張輝強、林麗瓊名下,且根據生效判決,張長天為禾山公司實際出資人,因此對於禾山公司實際股權歸屬的認定及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另,張輝強主張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屬程序違法,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二審並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僅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此並不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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