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居住困難戶”認定?


上海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居住困難戶”認定?

上海市政府實施託底保障的目的,是為保障被徵收的居民,在房屋被徵收以後的居住條件比現在更好,或者不能低於本地區居住困難的標準,如果被徵收人有低於本地區居住困難的,政府應當給予最低住房保障--也就是託底保障。託底保障的目的是為了讓無房居住、生活困難的被徵收人滿足最低居住條件,解決社會居住問題。而絕對不是讓被徵收人以此發財致富,因此這裡的居住困難可按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中

第三十一條(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折算單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公佈。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附:相關文件參考:

關於印發《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通知

滬房管規範保[2012]8號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物業管理行政事務中心,房地資源信息中心,房屋狀況信息中心,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結合全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工作經驗,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


為規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申請對象(指共同申請人或者單身申請人,下同)住房面積核查工作,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面積核查的範圍

住房面積核查的範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以外擁有的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簡稱“承租公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積家庭成員,是指包括申請對象在內、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中有居住權利的家庭關係人員。

二、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核定面積家庭人數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且滿2年的人員確定。

下列人員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一)戶口在本市他處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學習單位,按照規定須一同申請的具有法定贈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申請家庭成員;

(二)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遷離中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人員;

(三)原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婚現役軍人員、野外築路、勘探等人員;

(四)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在境外學校學習未滿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滿90日的人員。

(五)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未滿2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

(六)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

下列人員不得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一)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項所列人員和按照規定不受戶口年限限制的申請對象以外,戶口遷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未滿2年的人員;

(二)申請對象以外,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已滿2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的人員:

(三)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學等原因將戶口遷入中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四)本辦法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各類人員,不得計入其戶口所在地他家庭申請時的核定面積家庭成員。

三、住房面積核查的方式

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後,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按照以下方式開展住房面積核查工作:

(一)委託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通過本市房地產登記信息系統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統進行住房電子信息比對核查;

(二)無法通過電子信息比對核查的,通過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隨

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調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管檔案、權屬資料、房屋測繪報告等住房資料進行核查;

(三)無法通過電子信息比對核查、也沒有住房資料或者住房資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專人入戶調查核查;

(四)原住房徵收(拆遷)採用貨幣補償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員的原住房和貨幣補償後的住房情況,可以通過原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房屋徵收(拆遷)部門進行核查;

(五)家庭或者家庭成員的他處住房,由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負責核查;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應當子以幫助和配合,並提供住房資料。

四、住房的建築面積確定

住房的建築面積確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已領取《房地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下同)的,按照

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確定。

(二)未領取《房地產權證》,已經房屋測繪部門分戶測繪建築面積的,按照測繪的建築面積確定。

(三)未領取《房地產權證》,也未經測繪的老私房、宅基地住房等住房,應當實地丈量,確定建築面積,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難以確定共用分攤面積的,先丈量確定居住面積。

(四)未領取《房地產權證》,也未經測繪的承租公房,先按照《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有效憑證的記載和下列規定計算居住面積:

1、住房的廳小於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對摺計算居住面積;大於6平方米的,減去3平方米後按實計算居住面積。

2、住房的閣樓或者扶梯間高度小於1.2米的,不計算居住面積;1.2米到1.7米的,按照50%計算居住面積:1.7米以上的,全部計算居住面積.

3、舊式里弄住房,獨用灶間已改變用途且實際作居住使用的,按實計算居住面積。

4、在物業管理部門的租金計分表上按照走破因素計租且實際確有他戶走破的房屋,應當扣除寬90公分的走道面積後計算居住面積。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則上應當先拆除,方可審核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申請;如相關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作拆除處理的,應當計算居住面積。

6、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積計算;經批准同意改變居住用途的,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確定。

按照本部分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計算的居住面積應當按照下列換算係數換算成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居住面積×換算係數):

上海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居住困難戶”認定?

五、申請對象住房建築面積計算

(一)申請對象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

申請對象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為:中請對象住房建築面積=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申請對象人數。

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建築面積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建築面積)÷(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申請對象他處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二)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建築面積計算

申請對象他處住房應當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建築面積計算。如申請對象他處住房內無戶籍人員,或者雖有戶籍人員但按照規定不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的,可以按照中請對象在該住房擁有的建築面積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1、該住房為產權住房,《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產權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份額計算住房建築面積;《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產權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築面積除以房地產權利人人數計算住房建築面積。

2、該住房為承租公房的,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建築面積計算。

3、該住房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建築面積除以批准建房人數計算。

(三)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建築面積計算與處理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內,申請對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簡稱“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建築面積÷該住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按照上述方式計算,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不得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六、住房建築面積認定的特殊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提供相關書面憑證的申請對象,其戶口所在地住房建築面積不作計算:

(一)本市城鎮集體戶口的申請對象,居住在單位辦公用房、業務用房、集體宿舍的。

(二)按照政策入滬並取得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申請對象,在戶口所在地無直系親屬,且不擁有其戶口所在地住房的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的。

(三)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中明確無住房安置,也沒有獲得離婚住房安置補貼款的申請對象,離婚後戶口仍保留在原結婚住房處,且原結婚住房為原配偶一方所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

(四)在提出申請時5年前已出售住房的申請對象,戶口仍

保留在出售住房內的。

(五)因原有住房出售,或者原有住房被徵收(拆遷),或者按照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原結婚住房歸原配偶一方所有的申請對象,將戶口遷入朋友或者非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親屬)住房,本人在外租房居住的。

特定情況下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併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與購入住房之中面積較大的住房計算住房建築面積;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但未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計算住房建築面積。

(二)核定面積家庭成員按照離婚判決書或者協議書,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獲得住房安置補貼款的,按照獲得住房安置補貼款時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折算住房建築面積。

(三)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獲得徵收(拆遷)貨幣補償款,由於自身原因未購買住房的,其住房面積的認定,原則上按照獲得貨幣補償款時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折算建築面積確定。貨幣補償款,應當包括被徵收(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價格補貼特定房屋類型的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但不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費。

七、其他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前受理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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