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需要先補報之前的年度報告,然後向登記機關(也就是辦理營業執照的那個工商局)申請移出異常名錄即可。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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