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不具有當地購房資格借名買房請求辦理過戶手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維吾爾自治區高院案例,2015年,姚某因為沒有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的資格,便以章某的名義買的房子,後遇到糾紛,姚某訴諸法院。法院認為,國家對於軍隊經濟是有房有特殊的規定,該類房屋具有專屬性,本案中姚某借用章某的買房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無效行為。京雲律師瞭解到,由於雙方當事人對此規定均明確知道,故對借名買房行為的無效後果,雙方均有過錯。對造成的相關損失,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二、民事主體適格,並不違背法律規定

案例二:山東省齊河縣基院案例,原告李某華於13年底,購買樓房一套,並交納定金20000元。後因原告無法辦理按揭貸款,便決定借用妹妹李某雙和妹夫李某明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房款以及貸款全部由兩原告承擔。但是在17年貸款還清之後,於找到被告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兩被告以拒不協助辦理。為此,起訴至法院。本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以上兩個案例,法院的判決截然相反,爭議的主要焦點在於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以上案例可知: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借名買房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借名人享有房屋權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頻繁出現借名買房的原因主要來自於政府的限購政策等。如果借名的目的在於規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規定,那麼這種情況下借名買房的合同一般會認定為無效。

專業律師提醒:

借名買房風險大,如非必須勿借名。確有必要籤合同,出資證明要保存,違約責任約定清,出現糾紛好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