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凍卵被拒的法律難題


單身女性凍卵被拒的法律難題

侯學賓

  在現代社會,男女平等觀念已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加入職業競爭的浪潮中。但是男女之間生理的差異卻是性別平等很難跨越的一道坎,因為女性在生育後代上承擔著更多的付出,比如懷孕會打斷女性的職業生涯,而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這可能意味著多年努力一朝盡棄。

  為了維護職業生涯的發展,很多女性不得不推遲結婚和生育的年齡,但是女性的卵子會隨著人體衰老而質量下降,直接影響孕育後代。在事業和生育之間不得不進行的兩難選擇,卻在科技發展下出現了一個突破口,就是人類輔助生殖中的凍卵技術。科技應用自然會受到法律的規制,但是其中的難題在於這項技術是不是適用於所有的成年女性,單身女性能否為了以後的生育提前進行凍卵呢?

  2019年年末,全國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涉及到一位31歲的單身女性徐某希望在最適合生育時期取出卵子並冷凍保存,將來有結婚生育意願時避免出現缺憾,但是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以不合法為由拒絕了徐某的要求。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掀開了關於單身女性凍卵是否能或應該成為一種法律權利的爭論。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來看,單身女性進行凍卵似乎很難獲得一個定論。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禁止適用生殖輔助技術的主體區分為已婚的夫妻和單身女性,但是這種禁止並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指向不符合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的情況。

  從文義的角度看,這個條文可能有兩種理解,一種是“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限定條件指向夫婦和單身婦女,另外一種理解則是認為該限定條件只指向夫婦。如果是前一種理解,其實單身女性使用凍卵技術還有可能性,但後一種理解則完全禁止了單身女性的此種行為。翻看我國計劃生育法規,相關規定幾乎都指向已婚夫婦,很少有關於單身女性的規定。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第二種理解更符合法律的初衷呢?如果這麼理解的話,就意味著單身女性幾乎不可能獲得任何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幫助,更何況凍卵技術。這算不算對單身女性生育權的侵害呢?

  女性擁有生育權,這種權利包括生和不生的權利,自然也包括選擇什麼時候生育的權利。對女性而言,凍卵技術讓她們能夠更為自由地選擇生育的時間。但是依據對上述法規的理解,這種自由選擇的權利是否要以結婚為前提呢?顯然並非如此。我們可以類比一下:單身女性是否可以未婚先孕或先育,或者說未婚生育是否屬於一種違法行為?答案肯定不是,因為享有生育權並不需要以結婚為前提。如果說單身女性擁有未婚生育的權利,那麼凍卵技術只是一種生育可能

  性,為何就不允許呢?而且單身女性進行凍卵,並不意味著將來一定是未婚生育,而只是推遲生育時間並保證生育質量的做法。如果說單身女性選擇凍卵是在行使生育權的話,那麼與此相關的事項只能構成一種限制理由而不是否認理由。比如說,

  選擇凍卵是否會對女性身體造成傷害,這是單身女性自我選擇的權衡範圍,不能像家長主義一樣代為決定。至於凍卵和代孕之間也並無必然的關聯,不能因為可能會因此有人代孕就否認單身女性享有進行凍卵的權利。由於凍卵只是保留著一份生育的可能性,也不能因此就推定會損害未來生命的利益,也許需要考慮的是技術上凍卵在未來準備生育時的復甦質量。這些觀點也都不足以成為否認凍卵作為單身女性生育權內容的理由。(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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