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真偽、識風險,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對服務國家實體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行業起步較晚,發展不均衡,良莠不齊,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偽私募”隱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具較強欺騙性和隱蔽性,如果投資者警惕性不夠,極易掉入此類陷阱。

M公司及其關聯私募機構雖然註冊地位於a市,但主要經營地點和總部實際位於b市,並在經濟發達的c、d等市設立分公司,從事產品宣傳推介和募資活動,投資者群體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總部對各分公司的資金、財務、合同進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來,實際控制人等核心團隊以收購和新設公司的方式,實際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資這些公司股權的名義設立私募基金募資,待資金到位後迅速轉出至M公司控制的資金池內挪作他用,僅有少部分資金投向合同約定的標的項目。

募集過程中,公司誇大投資收益,誤導保本保息,投資金額越大,承諾收益越高,還假借與政府要員關係大肆宣傳,吸引投資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大量湧入。通過該種運作模式,M公司及其關聯私募機構共發行私募基金百餘隻,募集資金數十億元,主要用於還本付息、維持高成本運營、核心團隊成員揮霍等,最終公司實際控制人自覺難以收場,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公安機關已對M公司相關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主要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發,公司尚有鉅額資金缺口,多隻基金到期無法兌付,近千名投資者遭受了本金、利息無法償付的鉅額損失。

都說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只有一步之遙,但細緻分析二者有明顯區別,非法集資的偽私募往往具有明顯的未登記備案、公開宣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徵。投資者需要練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規則,識風險,辯真偽,不參與,敢揭發。

一、是否低於投資門檻。《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對於低於此限額銷售的所謂私募基金,投資者要堅決拒絕。

二、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對象募集,不得公開宣稱,打廣告,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某機構採取上述途徑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基金產品,投資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三、是否承諾保本保收益。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投資者要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四、是否登記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信息,對於未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產品,要堅決遠離。

統籌:張馨怡

製版:戴越 餘加明 黃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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