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鼓勵企業優先招用“行善者”騙捐擬最高罰20萬

《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一審

新快報訊 記者沈逸雲報道 5月6日,《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草案)》提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一審。草案“獎賞”分明:一方面,鼓勵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務記錄的應聘者;另一方面,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等,最高罰20萬元,構成犯罪將追究刑責。值得關注的是,草案提出,擬將每年9月設為“羊城慈善為民月”。

鼓勵建立第三方資金託管制度

為了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個人及時得到社會幫助,同時防範社會上用虛假信息騙取公眾捐款的行為,草案規定,為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個人可以向社會求助,並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

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平臺發佈求助信息的,平臺應當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佈個人負責。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專題宣傳報道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規定,為個人求助提供網絡平臺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個人通過該平臺籌集的資金獨立設置賬戶進行管理並建立公示制度,鼓勵建立第三方資金託管制度。

攤派或變相攤派最高擬罰20萬元

草案明確了相關獎懲。其中,對有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等相關情形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獎勵”方面,草案提出,要優待慈善活動參與者,鼓勵志願者參與慈善活動,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應當依法落實志願服務規定,保障志願者權益。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務記錄的應聘者。對慈善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生活遇到困難提出救助申請的,應當優先予以救助。

草案還規定,捐贈人有權向接受捐贈的社會組織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有權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或審計師)事務所對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接受捐贈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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