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究竟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作為被告,還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或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的。
對於以上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其實相關的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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