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免责清单》 多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精准把握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诉求,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问需民企大走访 精准服务促发展

贯彻落实《免责清单》 多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免责清单》 多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4月23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辉一行深入嘉元绿宝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增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并为民营企业送去《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手册》《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通化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刑事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走访中,王晓辉检察长每到一处都深入企业生产场地,与企业负责人详细交谈,询问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及法律问题,征求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王晓辉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的安定环境,强化对涉民企案件的检察监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同时,还建议民营企业认真掌握《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等文件内容,树立遵纪守法的经营理念,维护企业良好形象,促使民营企业长远发展。企业负责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监督,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并签署了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

贯彻落实《免责清单》 多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免责清单》 多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全面审查羁押必要 助力民企恢复经营

自《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刑事犯罪依法免责清单》下发后,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对照《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刑事犯罪依法免责清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时全面审查在押民营企业家涉案情况,根据案情逐一进行审查。

4月21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涉案民营企业家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李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承办人听取了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调查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主动联系三人的家属了解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量化评估。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羁押必要性评估认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认罪态度较好,无再危害社会危险性,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次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4月24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李某进行回访,问询是否已到居住地派出所报道,再次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强调被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了解三名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困难,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涉案民营企业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使三名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到社会,恢复企业运营,挽回经济损失,既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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