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種小案子請什麼律師嘛,浪費錢”
“我們就是走個流程,人關兩天就出來了,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可以說,上述兩句,是筆者執業以來接受前來諮詢的當事人家屬,問及對方為何不及時請律師時最常聽到的回答。
作為一名靠辦案子吃飯的執業律師,說實話,聽到上面兩句話是格外刺耳的。這不是明擺著要來砸我們的飯碗嗎?
反過來站在當事人一方的角度,筆者在此也大膽猜想,若是當事人家屬聽到這兩句話,想必也會比較迷茫吧?
請?可連警察都說沒有必要。
不請?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話還能信嗎?
請是不請,反正且得糾結一陣兒呢。
在此,筆者僅想針對此問題,發表一點個人經驗之談。
要說客不客觀,恐怕在誰看來,一名律師說有必要請律師,令人信服度都會打些折扣罷。不過本人雖恐有立場傾向,但也並非信口雌黃。
至於本文言之有理與否,還請各位讀者看過再做評論。
在筆者看來,當警察告訴家屬不用請律師時,可能傳達了以下幾點意思:
可能性一:我們想搞點小動作
要說“小動作”為何?參考法律法規對非法證據、瑕疵證據所做規定即可知曉,筆者在這裡也不想贅述了。翻翻這些年接連被平反的數起冤案,不就是這些“小動作”搞的鬼嗎?
可能性二:我們雖然不想搞小動作,但也不想讓律師過來礙手礙腳
對於某些偵查人員來說,律師三天兩頭過來交換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而且律師介入過後,往往會反覆和當事人強調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來,可能原本可以順利攻破的偵查步驟也會難度係數陡增。在此情況下,偵查人員一說,有些當事人家屬自然會產生顧慮,覺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們不想我們請律師了,如果我們執意請律師的話,會不會反而引起偵查人員的不滿。
這種擔心情有可原,但意義不大。至少在我們辦理過或聽說過的案件來看,還沒有哪個偵查人員會因為當事人聘請了律師而產生報復心理,刻意找茬的。況且,即使偵查人員再不滿,家屬也應該認識到,偵查階段作為證據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時間段,對案件的最終結果必然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在這段時間內,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當事人本人,聽到他的說法。討好偵查人員和打好辯護基礎,孰輕孰重,還得理性判斷、審慎選擇。
可能性三:我們真的認為是個小案子,讓你們不請律師是為你們省錢!
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在這種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發點是好的,而且根據他們對案件的瞭解程度來看,其作出的建議也並非不無道理。但即便如此,作為當事人的家屬也應當心中有數。偵查機關均將立案質量作為考核指標之一,這也就意味著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會被輕易撤案。
況且,即使偵查人員當真抱著如上想法,其也不過是普通辦案人員中的一位,至於案件能否被批捕,又會否被送到檢察院,這些均不是說出此言的辦案人員能夠一人決定、掌控的。而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檢察院,甚至被訴到法院後,這時當事人家屬再為沒有及早請律師介入而後悔時,早已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了。
站在辯方的角度,筆者認為,請律師的作用在於:
一、為當事人及其家屬之間搭建溝通的橋樑
以筆者辦理過的一起二審案件為例,
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始終做的是無罪辯解,偵查人員卻在外面積極鼓勵家屬幫其退贓,由於此案在一審未請律師,且當事人與家屬均未收到過對方的來信,所以家屬想著,既然偵查人員說了退贓好,家裡也能拿得出那些錢,早退不如晚退,還不如早早退了算了。後來一審結果出來,當事人提出上訴後,找到我們為他代理。儘管我們二審打下來最終以發回重審、檢方撤訴告終,當事人對結果很滿意,但其還是對家屬當初一意孤行退贓的行為表示埋怨。“本來沒有的事兒,他們一退贓,不就反而證明我有事兒了嘛 ”。雖然說這種說法是否於理有據尚值得商榷,但要說退贓行為能對法官的內心確信一點兒都沒影響嗎?筆者認為也不盡然罷。
我們還遇到過這種情況,因為家屬接受了警察的建議,以為是小案子,所以沒請律師,但實際上當事人在看守所裡急的直跳腳,後面等我們介入,將案情給家屬講了之後,家屬才恍然大悟,這種要判10年以上徒刑的指控事實哪裡是小案子嘛。“是不是要判死刑的才是他們眼裡的大案?!”這是家屬後來給我們說的原話,到現在筆者都記憶猶新。
上述兩例真實案例已經足以說明律師所扮演的溝通橋樑是有多麼重要。
二、幫助當事人識破“威脅”、“誘供”等非法取證的伎倆
威脅的方法多種多樣,且具有“見人下菜碟”式的針對性。比如對生意人而言,“查封資產、凍結項目”就是殺傷力特別強的一句話,而對於那些看上去就特別重情重義的當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來”則往往最能一舉擊潰他的心理防線。
誘供,更是化骨綿掌一般的存在。誘供與威脅所導致的虛假口供在結果上並無二致,但說誘供比威脅“高明”,究其原因就在於誘導手段的隱蔽性。誘導口供往往會被偽裝成偵查手段的一種,給後期辯方啟動排非程序設置很高的障礙。誘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你認罪,我們就在起訴意見書中幫你說好話,讓你早點出去嘛”、“你把這筆交代了,那筆我就不給你算了嘛”、“你說了,我們馬上就給你辦取保,你看隔壁那個小王不就是的嘛” ……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面對上述問題,若當事人早已聘請了律師,學會了甄別誘供及應對威脅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謅,我自巋然不動”的心理準備,那麼自然也就不會出現被偵查人員牽著鼻子走,違心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了。
三、告知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應當注意的事項
由於在實踐中,當事人接受訊問時所需要注意的事項太過繁雜,考慮到筆墨有限,筆者暫略撿一二為例。在筆者看來,在當事人接受訊問時,核實自己所言與筆錄記載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差別屬於注意事項中的重頭戲。
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偵查階段,我們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時,他始終稱自己並不知道包裹內是毒品,並肯定的對我們表示,自己對公安機關也是這樣說的。
等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我們一看筆錄,上面赫然記載著“我知道是毒品”幾個大字,後面還有當事人“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說的相符”的親筆簽名及捺印。為核實上述矛盾,我們向檢察院申請查看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這才知道,原本的對話是這樣的:
偵查人員問“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偵查人員又問“你現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現在知道了”
試想,本案若沒有律師介入,單憑當事人一句“我沒有說過知道”這樣略顯蒼白的解釋,法官再不核實的話,會造成多麼負面的後果。因此在筆者看來,有一名律師時刻提醒你注意審查筆錄內容,並在能夠及時核實內容是否具有同一性,這點實在重要。
其次,在接受訊問時主動要求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也應在注意事項中佔有重要一席。現實中,被動式地接受訊問往往是大多數當事人作口供的常態。“偵查人員問什麼,我就說什麼”,這種形式的問答結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對方想要知道的,至於那些對你有利的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偵查人員不問,基本上單靠自己回憶也是想不起來說的。此時,就需要律師與當事人溝通後,從當事人的陳述中提煉出對其有利的東西,並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訊問時一定要主動告訴偵查人員,並確保所述內容被記載在筆錄中。這些技巧與策略,都是需要律師與之溝通後當事人才能夠好好消化、掌握的。
當然,筆者上述所言僅是律師能夠所起眾多作用的幾個小點,言之未盡之處,還煩請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補充。
話已至此,還是希望那些當事人家屬在聽到文首那兩句話時多留個心眼。至於請不請律師,還請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轉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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