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律師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近日,
佛山中院就針對一起合同糾紛案
依法發出了律師調查令,
讓訴訟代理人順利取證
為當事人追回萬元律師費!
舉證不能,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8年5月,佛山某律所與徐某就徐某與某鋼管公司工傷待遇糾紛簽訂委託代理合同,雙方約定律師費在徐某收到賠償後的1天內支付。 徐某隨後與鋼管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但未支付律師費。一審期間,徐某經傳喚未到庭,該律所也未能舉示任何證據證實徐某已收到賠償款,無法證明雙方約定的支付條件已成就,其訴訟請求被全部駁回。
一審宣判後,
該律所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律所稱當時雙方簽訂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徐某在收到賠償後1天內支付律師費。且律所還保留著員工緻電徐某督促其儘快交納律師費的通話,通話中徐某承認其收到了工傷補償款卻拒絕支付律師費,其違約意圖和行為十分明顯。
為了能證明徐某已經收到了賠償款,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
該律所的代理律師黃某
向佛山中院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
申請調取調解協議中載明的
徐某銀行賬戶在指定期間內的銀行流水情況。
“律師調查令”在手,順利取證
承辦法官審查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發出律師調查令,指定代理律師黃某持令前往某金融機構調查收集指定的證據材料,並載明瞭調查令的取證期限。隨後,該代理律師持有效證件及調查令,在調查令明確的調查權限範圍內進行查詢,順利完成調查。
二審:律師服務費給付條件已成就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其締約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合致,依法有效成立。涉案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就徐某支付律師服務費此一民事法律行為明確約定了附條件,所附條件為在徐某收到賠償後的1天內支付。
根據法院二審期間依申請調取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顯示,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於2019年7月5日至同年7月13日期間收到網銀轉款合計72420.58元。前述款項金額及收取時間,跟徐某與某鋼管有限公司在工傷補償爭議仲裁案中約定給付的工傷補償等待遇對應吻合。徐某在與律所協商溝通律師費給付事宜的錄音通話中,亦無提出其未曾收到相應賠償,而僅就費用給付金額提異議。故在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認定徐某至2019年7月13日已收到仲裁調解書內所載之工傷補償等待遇。
由此,案涉合同約定的律師服務費給付條件業已成就。徐某須依約向律所支付律師服務費16000元。
法院依法發出律師調查令,
能有效降低當事人、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
解決了其舉證不能的部分問題,
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讓當事人在每一個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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