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刑法,捍衛國家安全

用足用好刑法,捍衛國家安全


  


  

用足用好刑法,捍衛國家安全

  


  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建構國家安全體系,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隨著經濟實力的持續增強、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綜合國力的日漸跨越,我國在傳統安全領域面臨的威脅退居次要地位,但非傳統安全領域面臨的威脅卻逐漸加大。外國敵對勢力對我國的滲透使我國的經濟安全、網絡安全、文化安全等存在著潛在的危險,現代社會各種風險的提高使國民安全、生態安全等也可能受到嚴重威脅,今年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挑戰著我國的人民安全和國家安全。

  在和平時期,刑法是保衛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工具,以刑法手段捍衛國家安全特別是非傳統安全,是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刑法以打擊犯罪為己任,無論是狹義的國家安全還是廣義的國家安全,都可能受到各種犯罪行為的侵害,這些犯罪的危害性和普通犯罪不可同日而語,後果一旦發生將成為不可承受之重,對其定罪量刑時應當有特殊的刑事政策;刑法打擊犯罪要實現法治化,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下的“國家安全”都在廣義上使用)的打擊也應依法進行。在以刑法手段保衛人民安全、捍衛國家安全時,應當處理好以下三組關係:

  安全和自由。安全是沒有危險、不受威脅的狀態,自由是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選擇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越多就越自由。安全在諸多價值目標中居於基礎性地位;安全得到滿足時,自由更為重要,但在生存受到挑戰、社會面臨危險時,安全需求必然更為強烈。和個體安全相比,人民安全的地位更高,離開了社會整體,個人將無法生存和發展,在全人類已經結為命運共同體的當代社會,更是如此。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動搖著社會的根基,給人民安全、國家的長遠安全造成了嚴重危險,此時,安全就居於比自由更高的位置。例如,以民族分裂為目標、以反現代性的極端主義為思想基礎的恐怖主義犯罪企圖打碎中華文明的基本框架、毀滅中華文明的核心價值,反恐鬥爭是保衛具有紅色基因、正在走向現代化的中華文明的鬥爭,反恐刑法是保衛民族、護衛文明的重要手段。疫情期間的傳染病防治措施包括管理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要切實執行這些措施,所有人員的行為自由、選擇自由都不得不受到一定限制,這些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違背這些措施的行為則是非法的、錯誤的、危險的,對其予以處理,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報應和制裁,更是對危險行為的遏制和預防、對人民安全和國家安全的保護和捍衛。

  公正和效率。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線。由於其處罰的嚴厲性,刑法尤其應當重視公正的價值。報應刑是公正的必然要求,但刑罰的目的不在於報應,而在於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危害行為,這就需要考慮效率的價值,需要以適量的刑罰投入快速達到最大的預防效果。在刑法適用活動中,不能把效率置於輔弼的地位,特別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此時,應當適當加大刑法的合目的性追求、有效性追求的分量。對於暴恐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刑法應該是功能性的而不是回應性的,預防的需求在反恐刑法中居於更重要的地位;重大突發疫情爆發的情況下,對於有關疫情防治犯罪的處理既應堅持公正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活動和犯罪給傳染病防治造成的危害相均衡,又要重視效率的價值,使個案處理和預防犯罪、維護人民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需要相適應。

  客觀和主觀。犯罪都包括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前者體現了犯罪對法益造成的危害,後者是通過犯罪行為以及案件情節、案外因素等表現出來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犯罪的成立應該主客觀相一致,基於客觀主義的刑法觀,通常情況下,客觀之罪在定罪量刑活動中的地位高於主觀之罪,法益侵害的地位高於規範違反,社會危害性的地位高於人身危險性。但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這種著眼於已經造成的法益侵害後果的回應性刑法不足以切實捍衛國家安全,由於主觀之罪決定著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需要,為了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發生,在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時,主觀之罪的地位應予適當提高。

  具體說來,以刑法捍衛國家安全,應當在用好刑法的前提下用足刑法:立足於總體國家安全觀,用足刑法,實現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同時堅持刑法的基本原則,用好刑法,實現刑法手段的法治化。

  罪刑法定原則的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治的保障,是刑事活動不可挑戰的底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必須要有確定的刑法依據。但是,對於構成要件的解釋有不同的方法和策略,為了安全價值的實現,為了充分發揮以刑法捍衛國家安全的功能,為了預防、遏制將來可能發生的危害人民安全、國家安全的行為,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解釋更適宜採用實質解釋的立場。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是兩種不同的解釋路徑,前者認為構成要件只是一種“是不是”的判斷,後者認為其中還包含著“好不好”的判斷,基於文字的模糊性和語言的張力,應該把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儘可能地解釋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一般而言,形式解釋有利於實現刑法的合理性、安定性,實質解釋有利於實現刑法的合目的性、有效性。國家安全視域下的刑法適用是一種合目的性活動,應該採用實質解釋的立場。例如,對於恐怖主義犯罪,在語言基本語義的射程範圍內,應當通過對案件全部因素的綜合考量確定其危害性程度,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納入構成要件的範圍以擴大刑罰圈,體現從嚴懲處的要求。

  罪刑相當原則的恪守。罪刑相當原則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但報應刑和預防刑對罪刑相當原則的理解不同,前者認為刑罰處罰應當和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相當,後者認為刑罰裁量應當和預防將來發生的犯罪的需求相當,當代合併主義的刑罰觀認為刑罰是報應前提下的預防。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適用刑法時應該遏制重於懲治,所以,在定罪時,應當實現刑法介入提前化,對於暴恐犯罪等危害嚴重的故意犯罪,應當重視對預備行為的打擊,使其不至於發展到著手後的實行階段甚至發生嚴重後果;對於疫情期間的過失危險犯,應當著重考察其違反規範的行為,對行為導致傳染病擴散的危險採取推定的方法。在量刑時,應當加大預防需求的分量,充分考慮刑罰對未來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但重視對預備行為的打擊仍然應當適用對預備犯從寬處罰的規定,對推定方法的採用仍然應當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規則,加大對預防需求的考量仍然不能突破報應刑的限制。

  客觀之罪和主觀之罪的結合。法益侵害是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據,只有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產生危害國家安全的客觀危險的,才能成立犯罪;但在決定刑罰的輕重時,行為違反規範的程度、行為人的危險性應該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發生在不同國家安全領域的犯罪的主觀之罪有較大差別。這些人的人身危險性之大不言而喻。對這些犯罪,在構成要件解釋上應通過實質解釋擴大刑法適用範圍,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特殊預防的需求。對疫情期間妨害公共衛生的過失犯罪人,由於行為人違反的規範畢竟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措施,這些應急措施具有正當性,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自由;多數情況下違規人員主觀上多為基於僥倖心理的過於自信的過失;他們平時大多能遵紀守法,不具有犯罪人特有的反社會性格,可譴責性較低,因此對其量刑時不妨從寬,以使對安全的追求不致壓倒對自由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側重安全、偏好效率,也不能任意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範圍。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思,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不能定罪量刑,應當否定思想犯的存在。廣義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普通犯罪在外觀上可能是一致的,如金融犯罪、計算機犯罪、環境資源犯罪等,可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可能危害了國家安全,只有那些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的,或者已經危害了經濟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的,才能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來源:檢察日報 王政勳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