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號房”離你並不遠!國內67%性騷擾案件發生在職場|科普應對篇

近期,引起國內乃至國際轟動的韓國“N號房”事件受到全球的關注,也引起了作者的深切關注,不僅因為此案件受害者全為女性,甚至還有未成年和最小不過11歲的女孩。26萬人觀看過這些視頻,卻只有2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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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這件事使我們憤怒的同時,也在敲響我們心中的警鐘!本文將呼籲個人、企業、社會應如何應對性騷擾事件。

在我國,這種性騷擾,性侵害的事情又有多少呢?

國內有70%女性遭受過性騷擾,且67%為職場性騷擾

據全國婦聯婚姻與家庭研究所關於北京市民遭受性騷擾的調查,接受調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過性騷擾,54%的人被開過黃色玩笑,29%的人遇到過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經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他人身體接觸,8%的人曾經被別人偷窺,2%的人遇到過電話性騷擾。

人民日報統計過2001-2018年間性騷擾案件法院文書數量,結果顯示,479宗性騷擾案件中,有320件發生在工作場合,佔比高達67%。其中128件,發生在同事和同事之間。

並且因各種原因,這些行為往往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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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正式性騷擾案件就是職場性騷擾,且原告敗訴

2001年7月,西安市童女士向西安市蓮湖區法院提出起訴,指控她的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性騷擾案件。在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後,法院認為,此案由於控方沒有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實存在,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駁回。

國內首例原告勝訴的性騷擾案,仍然是職場性騷擾

2003年9月,武漢市一家商業學校的英語教師小何(已婚女士),將學校裡一位姓盛的教研室副主任告上了法庭。原告指控這個主任利用工作之便對她進行性誘惑,被拒絕後仍不死心。在學校組織教師外出春遊當晚尾隨到她的房間,強行親吻並撫摸她隱私部位。此後,只要辦公室沒有別人,主任更是肆無忌憚地對小何進行騷擾,並給她發黃色短信

舉報到學校後,責成盛某公開檢查,並同意他辭去教研室副主任職務。但學校的調查結論認為他的行為只是“過於隨便”,“由玩笑失當發展到行為舉止失當”。這樣輕描淡寫的調查結果讓小何異常悲憤,因此走法律程序。

經過調查,法院一審認定,盛某侵擾小何事實成立,侵犯了小何的人格權,判決其向小何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雖然二審沒有支持精神損失費的相關判決,但仍認定侵權成立,責令盛某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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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遭遇性騷擾的受害者大部分選擇沉默?

2018年4月,澎湃新聞與新媒體女性聯合發佈了一份“職場性騷擾”調查問卷。在106份有效回答中,發生性騷擾後,有45人進行了反抗,12人向上級投訴,44人選擇沉默,10人選擇了屈服,僅有1人向警方報案。

紀伯倫在《先知》裡說:“那些作惡者,如果沒有無形中的慫恿,也不會作惡。所有的惡裡面,都藏著縱容、恐懼、僥倖。”

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往往是初入職場的新人,他們處於職場生態的弱勢端,對越界的行為感到害怕和厭惡,卻不敢反抗。

原因一:對輿論有心理負擔

在遭受性騷擾時,很多女性甚至會先自我懷疑,這個真的就是傳說中的性騷擾了嗎?他可能只是開玩笑吧?如果我檢舉會不會小題大做?同事們會怎麼看我?會不會覺得是我勾引了他在先?

所以,很多女性不敢將自己被性騷擾或性勒索的經歷公之於眾、尋求幫助,是顧慮到社會及職場,對性騷擾是否有一個包容的輿論態度,擔心說出來之後,被人評頭論足。

原因二:性騷擾難以被定義?

什麼是“性騷擾”:

美國學者最早提出性騷擾的概念並進行了大量研究。美國女權主義學者凱瑟琳•麥金儂將性騷擾定義為:“處於權利不平等條件下強加於人的討厭的性要求。

性騷擾分為交換利益型和敵意工作環境兩種基本類型。


所謂交換利益型性騷擾就是以是否發生性關係作為業績考評、給予各種機會的條件。


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則包括同事間的黃色笑話,逼迫性的勸酒陪酒,要求長得漂亮的同事陪領導,不顧對方不歡迎而發出與性有關、針對對方的語言和動作,製造不必要的身體碰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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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審理了性騷擾問題。法院引用平等就業委員會的《性騷擾指南》指出:性騷擾案件的訴訟要旨,在於認定被指控的行為是否是不受歡迎的。法院應當審查被指控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而不是她實際參與的性交行為是否是自願。

這是因為,對於交換型性騷擾而言,施害者常常是以就業條件、薪酬、職位、考評等方面的好處加以引誘。而受害人為自身利益或者迫於壓力,也可能對性騷擾行為表示容忍和同意,持默許態度。這些情形中,受害人表面上都未抗拒,但內心卻對性騷擾行為並不歡迎,因而同樣給她(他)造成不利影響。

據香港性別歧視條例中,性騷擾的定義為:

  • 任何人對其他人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
  • 他/她們作出其他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徑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注視的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脅。

結論就是,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做出有關“性的函意”或“性的訴求”或性的行為,使得對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慮、恐懼、困擾、擔心等情況,均屬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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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常見形式:

有調查顯示,在辦公場合未經他人同意講與性有關的話題,如開黃色笑話、詢問或者是告知性經驗等是職場上最多發的性騷擾方式,在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中,61.3%的都曾遭遇這種狀況。

除此之外,在聚會或聚餐中,被開與性有關的玩笑或被捉弄;未經同意碰觸他人身體或隱私部位;在辦公場合未經同意被人用色情、猥褻的目光注視,這些也是比較多發的職場性騷擾形式。

關於職場性騷擾,中國女工權益與生活資訊平臺的“尖椒部落”曾做過一份線上調查,調查中的233份有效問卷的受訪者是212名女性和21名男性,主要來自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年齡大部分為19-29歲。

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有150名女性和5名男性曾遭受過職場性騷擾,

分別佔各自群體中的70.8%和23.8%。由此可見,女性更容易遭受職場性騷擾,不過,這份數據也說明,大家一向認為比較安全的男性其實也並不安全。

所以職場性騷擾不分性別,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應當小心防範和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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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尚無針對性騷擾的專門立法

,現行法律關於“性騷擾”的規定主要分佈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與各地實施辦法以及《刑法》中。

其中,《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2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刑法》第237條將強制猥褻、侮辱罪定性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然而,上述法律尚未明確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


原因三:性騷擾難以取證?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私錄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002年4月1日可以說是性騷擾取證難易的分水嶺。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開始生效,明確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私錄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的偷拍偷錄證據法院不予採用:一是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比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取證。二是偷拍偷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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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四:性騷擾難以獲得財產或精神損失賠償,且需支出不便宜的律師費?

按照我國當前的法律,性騷擾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既有民事的也有行政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形式。性騷擾較少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受害人可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不過,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或“嚴重後果”,比如,受害者因此患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


然而,律師費可能是受害人處理性騷擾案時的一個重要開支,原因很簡單,因為受害人都希望找到一個好律師,而好的律師往往收費也不便宜。律師費是否屬於侵權造成的損失,在立法上目前尚無明確回答。

所以,從訴訟的角度講,“性騷擾”案件的確很難取到確鑿的證據。

一方面,“性騷擾”本身是一種主觀敏感意識的問題,

另一方面,辦公室裡只有二人在場,是否“性騷擾”無人能證明。即使受害者能偷偷錄音錄像,但這種證據的獲取也會因為取證程序不合法而無法被法院認定。


遭遇性騷擾,我們應該怎樣做?

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職場性騷擾呢?出現了職場性騷擾,而且員工已經無能無力的時候,公司的舉措就只有領導談話嗎?不,這遠遠不夠,面對職場性騷擾,不只是公司,我們整個社會都應該付諸努力。我們從個人、企業、社會三個維度呼籲大家共同配合,共創文明社會:

給受害者的建議:

1、勇敢表明態度,千萬別模稜兩可

性騷擾是一個很難求證的罪名,因為很多時候可能對方騷擾完之後,根本就留不下什麼痕跡。捎帶式性騷擾是對方試探你的第一步(比如故意觸摸你的手),一定要將進行猥褻者的邪念及時扼殺在搖籃裡,面對自己無法接受的動作或行為,一定要嚴肅的說出自己的不滿,切忌模稜兩可。這雖然有點難,有時候還會因為擔心被人指責過度敏感或者擔憂得罪上司,但這會導致對方更加變本加厲。

總之,遇到侵害,請及時反擊,無論是一個耳光也好,一杯水也罷,只要能留下你反擊的痕跡和表明你的拒絕態度,不但可以解你的恨,而且還不會讓別人說你沒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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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時蒐集證據

當遭受到性騷擾,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儘可能地蒐集任何形式的證據,短信、錄音、視頻、人證、物證等。雖然偷拍偷錄可能不可以讓法律認定為有效證據,但有總好過沒有,至少在尋求朋友或單位工會幫助時會更讓人相信。否則,施害者有第一次騷擾,也會有第二次,這將為你更加受傷埋下伏筆。


3、勇敢求助,不要讓你的沉默,成為惡魔的保護傘

受害者可以根據需要向單位提出要求,在不影響自己職位、薪水的前提下,調整一方或雙方的工作部門、崗位、隸屬等,在空間上儘可能阻絕類似行為,並防止施害者在以後的工作中暗行報復。一般那些體面的公司、單位,往往能夠體諒受害人的處境,會同意這麼做,而且在法律及道義上也有義務這麼做。如果你有錄音或錄像等證據,一般單位工會都會認真對待,把施害方辭退。

受害者也可以同時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施害者的行政責任,具體而言就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似乎不重,但影響並不小。讓施害者確切知道相關性騷擾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助於幫助施害者迅速、理智地接受你的上述民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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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預防被騷擾,需從保持戒備心開始

  • 在工作中,萬萬不能讓不信任的人知道自己是孤身一人居住。
  • 不要讓異性送你到家樓下,以防日後被埋伏或跟蹤。
  • 無論任何情況,哪怕是受到威脅,都不要拍攝私密照片或視頻,應立刻報警處理。
  • 不要在網絡上暴露自己的隱私,你永遠不知道屏幕後面那個人是人是鬼。(韓國“N號房”案件,就是無意中的自拍變成了別人的籌碼)
  • 在外出差或更衣時,注意隱藏攝像頭,備好反偷拍多功能的紅外探測器。
  • 學會幾招防身術,或包裡備一瓶防狼噴霧或辣椒水。錢財可以不要,保護自己要緊。
  • 不要輕易接受別人的一點小恩小惠,保持警惕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


5、正確對待,積極走出心理陰影

性心理諮詢專家指出,遭遇性騷擾,許多女性當場是不會提出來的,也不會向別人傾訴,她們會認為這是一種恥辱,但內心會體驗到恐懼感,如果沒有有效處理,往往會形成心結,影響今後的戀愛婚姻。

  • 受騷擾後,內心的恐懼、不安、屈辱,要及時和知心朋友進行交流宣洩。前提是這個朋友不會傷害自己,不會評判自己,能夠接納自己,讓自己感覺安全。
  • 正確認識這件事情的發生。很多被強姦的受害者,往往會產生性羞恥感和強烈的自責,覺得是自己的錯,是自己無能,是自己沒有及時反抗或反抗不夠強烈,才導致遭遇這樣的結果。但其實,遭遇性騷擾,需要我們從內心明白,自己的無助、恐懼,以及遭受的傷害,錯不在於自己,不要為別人的罪過而怪責自己。就像你走在路上突然被一條狗衝出來咬了,錯在狗,不在於你。
  • 當感覺嚴重影響自己生活時,要勇於跨出心理救助這一步。如果創傷已經形成多年,已經嚴重影響自己生活時,要勇於尋找專業的性心理諮詢師進行溝通,從而幫助自己修復創傷,解開心結,從陰影中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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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企業的建議:

1、應重視職場性騷擾對企業管理的嚴重影響

在BOSS直聘剛剛進行的一項針對中國年輕員工的調查中顯示,在被問到“您曾經工作過的公司中是否有在管理規章制度裡設立有關於禁止職場性騷擾的規定”這一問題時,高達79.1%的被調查者回答沒有。

而對於“您是否期待自己就職的企業在管理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問題時,有43.7%的調查者選擇了不關心,選擇不關心的絕大多數是男性。從調查中大體可以看出,大多數公司沒有把性騷擾當成一個管理問題,並且也沒有引起普通男性員工的足夠關注。並且,因為受害人基本選擇不聲張直接辭職,所以很少有企業將性騷擾當做一個管理問題加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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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性騷擾是一個在企業中普遍存在並影響管理效率的問題。通常,它潛伏在水面之下,對公司內普遍存在的性騷擾問題不加以正視,卻是很多公司人才流失、管理混亂的真實原因之一。

雖然從制度上設立防止性騷擾並建立受害者的申訴渠道對施害者給予懲戒並不能完全杜絕性騷擾的發生,但制度的威懾還是很重要的。企業制定自己相應的勞動規章預防性騷擾的出現,這是一種基礎性的低成本防範,更能有效防止性騷擾的行為,也會有利於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氛圍,讓公司的管理成本有所降低。


2、普及職場性騷擾知識

  •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職場性騷擾都有哪些行為?遭遇性騷擾應如何應對,很多人並不清楚。
  • 政府部門、企業都是普及職場性騷擾知識的重要力量。首先,各方在普及性騷擾的時候要明確性騷擾的概念界定以及判斷標準;其次,還要學習防治職場性騷擾的好的經驗,讓每一個受害者都知道如何正確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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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職場反性騷擾機制

據調查顯示,性騷擾的發生概率和用人單位對性騷擾的防治力度成反比,在用人單位內部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對防治職場性騷擾至關重要。

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後,企業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形,針對涉嫌性騷擾員工,最常見的是根據該條第2款,以該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且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然而,使用該種解除方式的前提是企業在內部規章制度中(比如《員工手冊》)明確規定性騷擾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有權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員工入職之初已經明確告知該制度並簽字。

若企業規章制度中無明確規定、或未告知員工有此規定,或者企業對員工是否構成性騷擾認定錯誤,而基於以上條文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該員工可能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針對這種情況,公司可考慮制定以下措施:

  • 禁止性騷擾寫入員工手冊,並對禁止的性騷擾行為類型進行明晰的闡述;
  • 鼓勵員工主動舉報性騷擾者,向每個員工提供一份反性騷擾方針和投訴程序;
  • 在收到性騷擾舉報後展開迅速、徹底、公正的調查,並在調查過程中保護求助者隱私
  • 根據被騷擾者的意願協助其報警,並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包括協助取證、偵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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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社會的建議

1、完善防治性騷擾的立法與實踐,建立專門舉報渠道

目前我國性騷擾的問題嚴重,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職場性騷擾的構成要件以及企業針對職場性騷擾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企業關於職場性騷擾的防範及界定屬於 “灰色地帶”,且其危害廣泛而深重。

因此,立法機構應儘快完善有關性騷擾的立法與實踐:

  • 在法律中明確性騷擾的定義、判定標準,加重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 確定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法律責任,確定對性騷擾者及未盡職責的企業的懲罰標準;
  • 積極開展“反性騷擾”教育,建立專門舉報性騷擾的渠道
  • 呼籲律師事務所積極給予性騷擾案件更多法律援助,為性騷擾受害者服務。

在反性騷擾教育中,不應該把重點放在教女性如何保護自己,這樣其實是在限制女性的發展空間和活動自由,最重要的是教男性如何尊重女性,性騷擾的嚴重後果。穿著暴露等任何藉口都不應成為男性騷擾女性的理由。


2、消除偏見,接納與積極救援受害者,促進社會文明

因為一些偏見,在發生性騷擾事件後,很多人會譴責受害者,在這種輿論環境下,數據顯示,在遭遇職場性騷擾的女性中,其中82.7%的女性選擇了沉默。

所以,在實踐中,各方都要有以受害者為中心的意識,避免譴責受害者,互相配合,為受害者建立支持友善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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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為父母,應儘早正確教育孩子性方面知識。因為你說不出口的事,禽獸做得出來。所以請父母們,都給予孩子一個端正坦然的性教育,這將有益的伴隨他/她,從孩子到成人,從學校到社會。
  • 身為老師,
    如發現學校裡有性騷擾事件,無論施害者是你的上司還是你的學生,都應主動站出來協助報警,因為不知道哪一天受害者會輪到自己。
  • 身為律師,應給予受害者免費或優惠的相關法律援助,為這個社會更美好而貢獻多一分力。
  • 身為朋友或同事,如身邊的人遭遇性騷擾,請積極給予溫暖和幫助。
  • 身為網民,如發現有類似“N號房”的事件,請立刻報警,無視便等於同謀。

對於社會而言,對性騷擾受害者的理解、接納、救援與幫助,直接體現了社會的文明程度。

反對性騷擾,保護受害者,是文明,是尊重,是愛人如己。

防治職場性騷擾是一條艱難又漫長的道路,需要社會多方的共同努力。希望有一天,我們的國家,乃至整個世界,都可以杜絕性騷擾,保護弱者,從你我做起。

最後引用魯迅說過的一句話:

“能做事的做事,能發聲的發聲。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就令螢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裡發一點光,不必等候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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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職場學姐玥婷,【關注我】一個喜歡閱讀與思考,11年職場管理經驗,不定時給你職場乾貨、企業管理、閱讀寫作等經驗分享,讓我們一起做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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