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為什麼沒有統一

論自由與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是清華大學哲學系主任

黃裕生先生髮表於《求是刊》2016年第5期的最新力作。文章的開篇,黃先生就氣勢如虹地指出:“人類是通過提高、深化對世界和自身的認識來實現不斷的自我突破、自我解放,實現擺脫一個時代而邁向另一個時代”。我必須指出,在本質上,這種“提高、深化對世界和自身的認識”,是向正確正義和智慧文明不斷靠近;而不是為了現象的“不斷的自我突破、自我解放,實現擺脫一個時代而邁向另一個時代”。如果不知道“正確正義和智慧文明”到底是什麼,這種現象的“不斷的自我突破、自我解放,實現擺脫一個時代而邁向另一個時代”,依舊會使迷亂、腐敗、詐騙、涉毒、汙染、對立、惡鬥、暴恐、殺戮、戰爭等“人為主動性的錯誤和災難”層出不窮。雖然“不管是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都與人類的自我認識密切相關”,但是在本質上就是 “與人類的自我認識”是否正確“密切相關”。黃先生在文章中說:“人類社會的真正改變是由思想的改變引導的,並且是由思想確立的原則塑造的”。我也多次說過:人類的一切言行,都是由“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決定的。在本質上,這兩種說法差別不大。


黃先生在文章中闡述了古代思想確立的五大原則:“一,目的論原則;二,善高於一切的原則;三,責任與服從優先的原則;四,統治的合法性來自人之外的超越者的原則;五,集體優先於個人的原則”;並註釋說“這些原則都是通過兌換成責任原則得到貫徹與落實。所以,古代社會首先是以責任原則去規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藉此構建人間秩序”。在下一個段落,黃先生深情地描繪了現代社會:“如果說人類通過近代自然科學的全面刷新為自己構建出了一個全新的‘宇宙圖景’,那麼我們可以說,正是通過‘啟蒙思想運動’(特別是哲學)對人類自身的全新認識而確立起了構建現代社會的全新原則。通過對人類自由的深度自覺與系統論證,‘啟蒙思想’發現了人類個體存在的絕對性,從而確立起了從人類個體出發理解和建構人間關係的合法性,顛覆了古代思想以國家或集體作為規定人間關係的出發點的正當性,由此開啟了一個全新國家觀與全新政治實踐運動的時代,也即通過追求與維護人類個體成員的權利來改善人類共同體的時代,人類從此開始告別古代社會,踏上通往現代性社會的歷程”。


只要虛心學習過《

文明趨勢》哲學著作的人,明白了“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之所以如此存在的整體事實真相,即明白了“正確正義和智慧文明”到底是什麼,都會一眼看出古代社會和現代社會的這些所謂的“最高原則”,都具有本質的片面性、極端性和錯誤性。古代社會服從集體的絕對性和現代社會個體自由的絕對性,顯然是一右一左的兩個極端錯誤。無論一個人處於什麼社會地位,只要他不知道“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到底為什麼如此存在,就肯定會有錯誤的是非標準,也就無法正確認識世界和人類、集體和個體。雖然黃先生是中國哲學的領軍人物之一,也無法超越這個智慧死亡陷阱。在我多次批判他迷信自由的極端片面錯誤之後,他卻仍然執迷不悟,固執地在文章中“首先要來討論一下自由本身”。


無需否認,“從整個人類文化-思想史看,我們可以說,正是完成了對自由的一次深度發現與認識,才完成了近代的‘文化啟蒙運動’,從而把人類帶向現代社會”。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把人類帶向”了正確正義和智慧文明的“社會”。“換個角度說,也即從區域文化角度看,在沒有完成對自由的這種深度自覺與認識的地方,也就意味著沒有完成‘文化啟蒙運動’。在這些地方,人們很難真正告別古代。因為古代的幽靈會一直徘徊在人們的生活中,甚至會與當代科技相結合而把人們帶入比古代更可怕的奴役之中”。黃先生不承認和不相信“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宇宙事實本體,只能執迷於“有例外和可以背離”分體,但是仍然無法背離“半”本體的終極確定性。所以,他也可以站在個人自由的立場上,看清當代非自由民主國家“比古代更可怕的奴役”。由於還沒有一個國家的執政者和人民,普遍性地相信和遵守“半”本體“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他們只能用“有例外和可以背離”的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治理國家。所以,以“科學規律和自由民主”的名義進行獨裁統治,或者進行“多數人對少數人”的不平等壓迫,必然會陷入“正確正義和智慧文明”的背離,讓“人為主動性的錯誤和災難”層出不窮,產生“比古代更可怕的”心身“奴役”。


“這也是為什麼追問自由、理解自由、認識自由,對於所有不同的文化傳統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原因”。只有徹底弄明白包括自由在內的“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之所以如此存在的終極原因,找到“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歸一本體終極確定性,而不是執迷於必然“有例外和可以背離”的自由之類分體概念,才能夠消除一切“正確正義和智慧文明”的背離。


人類主流“學術界和輿論界”的領軍人物們,顯然沒有這種思想高度。他們在千變萬化、五光十色、無窮無盡的分體世界,根本找不到“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靠得住的立足基礎,卻自認為非常高明和正確,還固執地連續追問:“如果人們想自覺地進入現代社會,如果人們想為自己為什麼能夠抗拒一切奴役做出辯護,如果人們要為自己為什麼擁有與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他人一樣的普遍權利和一樣的人格尊嚴給出理由,如果人們要為自己為什麼能夠享有人身安全與財產保障提供根據,那麼,不管人們生活在什麼地方,歸屬什麼樣的文化傳統,都必須完成對自由的追問與自覺。否則,所有這些願望都只能落空”。他們不清楚“進入現代社會”,與進入明辨是非的文明社會,是本質不同的兩個方向。作為一種高智慧動物,人類要“想為自己為什麼能夠抗拒一切奴役做出辯護”,必須為自己的“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找到“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立足基礎,否則一切辯護都會產生背離而“落空”。後兩句“如果人們要為自己為什麼擁有與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他人一樣的普遍權利和一樣的人格尊嚴給出理由,如果人們要為自己為什麼能夠享有人身安全與財產保障提供根據”,都是相同的邏輯。黃先生卻把自己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建立在沒有任何確定性的自由基礎上,認定“人們之所以有理由拒絕奴役,或者反過來說,人們之所以沒有理由奴役他人,進一步說,每個人之所以擁有與他人一樣的權利和尊嚴,並享有人身與財產的安全,這些全在於每個人類個體都是自由的”。實際上,“每個人類個體都是自由的”,僅僅是現象和分體的外在表現。因為即便是本質,也具有確定性,更何況終極確定性的本體了,而自由卻是反確定性的。一個人或者一種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只要膚淺於現象和分體,肯定會誤入迷途。


黃先生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在文章中“首先討論一下,如何理解人的自由”?他十分認真地說:“在流俗的說法中,人們往往把自由理解為為所欲為,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所以,只要有例證表明在現實中沒有人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認定人根本就沒有自由”。我在其它文章中,多次論證出這樣的結論:在“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歸一事實本體層面,只有終極確定性和必然性,根本沒有任何自由性——自由僅屬於現象和分體。這顯然不是什麼“流俗的說法”,而是超越一切的終極說法。近代以來,自由至上成為最風行的正確正義的代名詞,所以在人類思想已經進入“後現代”的時期,仍然言必稱自由,才是真正的“流俗”。自由有明顯的任意性——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一切。自由性、任意性、隨意性、非確定、非必然、非終極、非統一、非唯一,都是本質相同的概念;它們與限制性、客觀性、規律性、確定性、必然性、終極性、統一性、唯一性,就是本質徹底不同的兩類概念。


當人們弄不清“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到底為什麼如此存在,沒有能力站在“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本體高度的時候,只能侷限在現象和分體之中,把某一分體當成自己精神的歸依。這類人,會用盡所有智慧,為自己選中的分體強加真善美的意義,哪怕到了違反常識的程度也渾然不覺,“唯其荒誕所以我信”、“自由不是任意”都是典型的例子。不這樣做,此類人就會因其信仰荒謬而失去精神歸依,這是他們無論如何也承受不起的。一旦高智慧者失去精神歸依,就等於宣判他高智慧生命的滅亡。所以,信念對人類至關重要。每一個人都有某種信念,就是什麼也不相信,也是在相信“什麼也不可信”這個謬論。沒有信念,高智慧者就無法進行思考和判斷,也就無法生活。這就是我在《

文明趨勢》哲學著作中,把《信念》放在第一篇的原因。信念如此重要,但是並不是所有信念都是正確的。如果一個人的思想信念及其理論和知識,像“自由”一樣存在例外和背離,他就不可能進行正確的思考和判斷。這類人也依然會用盡所有智慧,為自己的信念增加合法性和正義性甚至本體性。


實際上,“自由”僅僅是一個與“限制”對應的分體概念,如果沒有限制,世界上根本不需要自由。就是說,自由無法獨立存在,就是因為存在限制,它才能夠存在。在《文明趨勢》哲學著作誕生之後,人類終於明白了事實真相:自由雖然是非確定性的,但是自由存在的前提卻是確定性的,否則自由就無法存在。“自由和限制”是標準的“相反相成、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各為其半、歸半而一”的終極確定性關係,它們的本體只能是唯一的“半”,無法是其他事物和概念。自由因限制而存在,更因“半本體”的終極確定性而存在,所以自由的分體性質無法質疑。一個人和一種理論,只要把有例外和可以背離的分體當成本體——邏輯基點、至上信念和精神歸依,必然陷入徹底的錯誤。人類主流學術界和輿論界,至今弄不清“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到底為什麼如此存在,但是又必須有邏輯基點、至上信念和精神歸依,按照黃先生文章中的論述就是“討論與論證‘人是自由的’這一命題,是近代啟蒙思想一個最核心也最具深度的工作。從哲學角度看,這一工作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裡才真正完成。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作為啟蒙思想的集大成者,康德才完成了近代的啟蒙。在這部著作裡,康德要做的一個基礎工作就是證明存在著‘純粹實踐理性’,也就是證明存在著自由意志”。潛臺詞是自由意志,可以寄託人類的精神。但是黃先生沒有想到,“存在著自由意志”就是存在著分體的自由,因為在康德那裡“物自體”的本體“不可知”,它肯定不是自由。如果是自由,就是物自體可知了,到了近代之後,自由可以說是人皆共知了。所以,即便是啟蒙思想的集大成者康德,也無法真正為自由賦予至上的意義和價值,它只能是一個“非至上”分體概念。


只要是分體,必然產生背離。所以,黃先生按照康德的理論路徑,也只能把邏輯導向非自由:“我們知道,共同體或社會是保障人類個體能過人的生活的前提;只要每個人要過人的生活,他就必定要生活在某種共同體裡。但是,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也就是,任何一種共同體或社會都是基於某種成文或不成文的行為準則,首先就是基於包含著相互性要求、相互性期待、相互性應許的一系列基本的倫理-道德原則;沒有這些最基本的相互性倫理原則,任何秩序與共同體都不可能建立起來。人類共同體之為人類的共同體,人類社會之為人的社會,就在於其成員之間是處在相互性的關係中,生活在相互要求、相互期待與相互承諾和信守的關係中;如果離開那些相互性的倫理道德原則,那麼任何人類共同體或者馬上瓦解而不復存在,或者淪為動物般的群體。因此,我們無法想像人類能生活在沒有相互性的原則與秩序的共同體裡。現在,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是,人類的確就生活在各種社會共同體裡,這意味著,人類的確是生活在各種相互性的倫理道德原則之中,因此,倫理道德原則對每個人都是有效的,至少被視為應當對每個人是有效的。否則,任何社會共同體既不可能被建立,也不可能被維持”。


從黃先生這些論述中非常明顯地看出,人類必須非自由地遵守“一系列基本的倫理-道德原則”。因為“沒有這些最基本的相互性倫理原則,任何秩序與共同體都不可能建立起來。” 任何理論,只要按照必然邏輯都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導出非自由性——確定性,否則這種無法把握理論就毫無意義和價值。黃先生卻出於自己的信念,非得荒誕地從必然性中推導出自由性:“但是,所有倫理道德原則不是勸令,就是禁令,它們或者是以‘你應當……’的形式出現,或者是以‘你不允許……’的形式表達。現在我們設想,人不是自由的,人沒有自由意志;或者換個角度說,人不能成為自己行動的最後的決定因,他沒有能力只根據自己的意志去決定自己的行為與生活,因此,他的所有行動或生活最終都是由他的意志之外的事物決定的,或者說是由他自身之外的事物通過他的意志決定的,所以他的所有行動和生活是受因果必然性支配的,而不是自主的”。康德——黃先生——人類主流學術界和輿論界,他們都不知道或者不承認和不相信“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歸一事實本體,所以根本不懂本體的無可選擇性,與分體的可以選擇性,是缺一不可的。更不懂本體的無可選擇,恰恰為分體的可以選擇,建立了前提和基礎。他們把本體的無可選擇性,荒誕地放在分體上,說什麼“人不能成為自己行動的最後的決定因”是錯誤的。人就是一個分體事物,他有無數異己或者同己的選擇,而且既可以選擇遵從本體規律,又可以自我欺騙地選擇違背本體規律,後果完全由這個分體之人自己負責。此人“日用而不知”的是,他即便選擇了違背本體規律,其“違背”也和“遵從”依舊彼此“相反相成、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各為其半、歸半而一”,統統都歸一於“半”本體。就是說,此人選擇違背本體規律,不過是自我欺騙,他的一切思想和言行,仍然在本體之中。但是,此人不同的選擇,卻在分體的領域,產生了正確和錯誤、文明和愚昧、正義和邪惡的不同分體結果。這些結果,顯然“各為其半、歸半而一”,仍然統統都對“半”本體“不可須臾離”。


絕對不是“如果人的行動與生活完全受因果必然性支配,那麼,向任何人頒佈任何勸令或禁令都是毫無意義”;而是在“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中,唯有“半”是“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其他的所有事物和概念都是“半性”的分體,包括因和果、必然性和偶然性、選擇和放棄、遵守和違背,甚至包括本體和分體這兩個抽象概念……它們都有對應體,而且都因區別於自己的對應體而獲得存在前提。作為分體的人,完全可以在分體中進行選擇,但是不論他如何選擇,也無法真正背離自己和“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事實歸一的“半”本體。“半”具有事實的“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終極確定性,表示為“半”本體或者“半本體”,不過是為了遵從哲學語言習慣,讓人們容易理解“半”的宇宙終極本原意義。


承認、相信和遵從“半”本體“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事實真相,並不會使一個人“不能只從自己的意志出發獨立自主地決定自己的行動與生活”。因為自己的意志、獨立自主、行動與生活……統統都是分體,他們都有對應體,所以都存在天然的可選擇性。事實和邏輯恰恰相反,否定“可選擇性和不可選擇性”彼此“相反相成、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各為其半、歸半而一”的終極確定性,才使“可選擇性”無法存在。人類主流“學術界和輿論界”的領軍人物,自己弄不明白“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到底為什麼如此存在,反而荒誕的認定如果存在“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終極確定性,向每一個人“頒佈‘你應當……’或‘你不允許……’這類行為法則,是沒有意義的。這正如向一切生活在受本能裡的動物命令‘應當做什麼’與‘不允許做什麼’沒有意義一樣”。我之所以反覆強調人類必須承認、相信和遵從“半本體”終極確定性的事實真相,否則只能讓“人為主動性的錯誤和災難”層出不窮……就是因為如果人類不承認、不相信和不遵從“半本體”的終極確定性,僅僅是主觀上的自我欺騙,在客觀上卻仍然對“半”本體“不可須臾離”。區別就是:遵從者進入了“毫無欺騙”的文明分體陣營,違背者進入了“自我欺騙”的愚昧分體陣營;但是二者仍然都“歸半而一”,確確實實對“半”本體“不可須臾離”。


“這意味著,如果”人類認定不存在“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終極確定性,其實就是毀壞了“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的存在基礎,使一切都成為偶然的非確定性的甚至荒誕性存在。“半本體”的終極確定性,恰恰為分體之人的自由選擇,建立了確定性的存在基礎;進而使“一切倫理-道德原則對任何人都是”有效的,也能夠“被視為應當對任何一個人有效”。相反,如果不存在終極確定性,才會導致“倫理道德原則是無效的,那也就意味著,人類不可能生活在任何社會共同體裡”。


從另一個方面看,自由的可選擇性,恰恰證明了它是分體;因為本體是無可選擇的。根據自由意志,選擇甲也是自由,選擇乙也是自由,又確證了自由的非確定性,是根本靠不住的。質言之,自由的非確定性和反確定性,恰恰證明了它根本沒有能力和資格,成為人類的至上信念和精神家園。但是,無論一個人怎樣思想自由,他也只能在宇宙中思想,也就肯定要受宇宙必然規律的制約。如果一種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及其社會制度,是建立了可以自由選擇基礎上,張三選擇的正確正義,就有可能是李四的錯誤邪惡,正確正義就徹底失去了立足點。“半本體”是事實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最高原則,只有這種對萬物和每個人的無法自由選擇的終極確定性,才能讓每個人都“擁有與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他人一樣的普遍權利和一樣的人格尊嚴”。就是說,在“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中,唯有“半”是至高無上的本體,其他所有人和所有物都是權利和尊嚴完全相同的分體——人性平等、保護動物、綠色環保、可持續發展等文明精神,才能夠真正被確立起來。如果執迷於自由意志的非確定性選擇,不僅無法確保人性平等,還必然讓“人為主動性的錯誤和災難”層出不窮。近代以來自由民主一直主導著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全球性的戰爭、大屠殺、暴力恐怖等大錯誤、大邪惡頻繁發生,就是人類主流“學術界和輿論界”打開了非確定性“自由選擇”的潘多拉魔盒的必然惡果。


明明是“倫理道德原則對人類個體的有效性表明,人”在本體上不是自由的,人僅有分體層面的“自由意志”。黃先生由於陷入了對自由的愚昧迷信,卻顛倒是非地認定“倫理道德原則對人類個體的有效性表明,人是自由的,人有自由意志”。真正普遍“有效性”,肯定是無法進行自由選擇的。如果選擇了“非半本體”的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必然會導致“自我欺騙”的徹底錯誤,也毀壞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倫理道德原則對人類個體的有效性”。


“實際上,正因為”分體之“人是自由的,使每個人擁有兩種否定性力量:一種是能夠拒絕一切外在的強制性要求;另一種是能夠抗拒一切誘惑”。其中的邏輯是:“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終極本體歸一,現象分體多元;分體之人類中“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錯誤的個體,會對其他個體提出和實施“強制性要求”。由於每個分體都絕對平等,被強制的個體,都有“拒絕一切外在的強制性要求”天然權利,其中只有平等的限制性,沒有自由的反限制性。人類個體“能夠抗拒一切誘惑”的邏輯,也是如此。自由是既可以對他人提出“強制性要求”,也可以不對他人提出“強制性要求”;既“能夠抗拒一切誘惑”,也能不“抗拒一切誘惑”。如果僅僅是不對他人提出“強制性要求”和“能夠抗拒一切誘惑”,就不是自由而是限制了。只要沒有陷入愚昧迷信,即便按照康德和黃先生的理論邏輯,也能夠推導出人類社會只有在限制性中才能正常存在,而不是隻有在自由性中才能正常存在。現實生活中,自由民主的信仰者,常常用遊行示威甚至武裝奪權的方式,對他人提出“強制性要求”,就是自由同時也不“能夠拒絕一切外在的強制性要求”和不“能夠抗拒一切誘惑”的事實證明。


與自由分體不同,宇宙本體歸一的終極確定性,也是每個分體的終極確定性,根本不用“強制和誘惑”,每個分體都會自然而然地歸一於終極確定性。其中的必然性,與自由民主愚昧迷信者無限性自由選擇的邏輯完全相反,分體無法選擇不歸一於本體的終極確定性,如果分體誤認為可以不歸一於本體的終極確定性,才是被“強制和誘惑”。分體“自由的這兩種否定性力量,使我們每個人有一種積極的、肯定性力量,那就是能夠突破一切”分體“因果必然性關係,獨立於一切”其他分體“外在的強制性因素”,從我們自身與萬物歸一的終極確定性出發,發現和頒佈“普遍的道德法則,並”在主觀上也“堅守這些法則”。如此,並不違背本體萬物歸一的“因果必然性關係”。如果分體“只從我們自身的純粹理性即自由意志本身出發,給我們自己頒佈”的道德法則,只能是分體的非普遍的道德法則,不會是“那些普遍的道德法則”。最關鍵之處在於,“只從我們自身的純粹理性即自由意志本身出發,給我們自己頒佈”的分體道德法則,才是對其他分體“外在的強制性因素”,自由民主極端分子,為反對而反對——沒有任何道德和法律底線地推翻政府、打砸搶燒殺,甚至相互屠殺,就是他們“只從我們自身的純粹理性即自由意志本身出發”的邏輯必然。“這種自由也就是‘能夠不願意(抗拒)一切服從’與‘能夠不願意(拒絕)一切誘惑物’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之為自由意志就在於它能夠完全只從意志自身出發去決定行動的最終動機並直接給出行動,而置一切外在原因、外在條件於不顧”——沒有任何道德和法律底線,就是因為他們自欺欺人地認定“能突破自然的因果必然性。簡單說,自由意志也就是一種能夠獨立於自然的因果必然性的決定而直接給出行動的能力”。


“這在根本上意味著,人類個體的自由存在”,不“是我們人類的一切倫理道德法則的基礎”;每個分體都無法背離的終極確定性,才“是我們人類的一切倫理道德法則的基礎”:因為自由的反限制性和反確定性,形不成任何基礎。只有明確認識到人類及其個體都是分體,“正因為每個人類個體有自由意志而是自由的”,可以自我欺騙,也可以破除自我欺騙;而“宇宙萬事萬物及其概念”的終極確定性,卻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類才會有道德法則,道德法則也才被要求應當對所有人都是有效的,並且對每個人也才的確是有效的”。如果把“因為每個人類個體有自由意志而是自由的”放在信念至上的位置,並由此胡思亂想、胡言亂語、胡作非為,只能是自欺欺人,肯定會害人害己害社會害萬物。“同時,倫理道德法則的存在與有效性,則反過來證明人類個體有自由意志”並不是“存在於自由之中”。因為“自由和限制”具有“相反相成、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各為其半、歸半而一”的終極確定性,並不具有終極的自由性。因而“‘人是自由的’這一點”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讓自由得以如此存在的“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終極確定性,才是“不可懷疑的”。近代以來,人類主流“學術界和輿論界”認定“‘人是自由的’這一點是絕對的,不可懷疑的”——自由至上,否定自由的相對性,就是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以先進文明為旗號”的大屠殺、大錯誤、大災難、大邪惡,之所以頻繁發生的“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根源。


“這裡要附帶提示一點的是,在西方哲學史上,從把理性或理智視為人的本質,到把自由或自由意志視為人的本質,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努力”。這種努力,是為了反抗和消除“非終極確定性”的專制獨裁,目的無疑是崇高和文明的;但是所依靠的思想信念和理論知識,卻是隻是分體性的,被至上化和絕對化之後,就成為極端的荒誕。人類之所以有高智慧,就是因為我們有理性的本質,更有“以一馭萬、一通百通、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終極確定性本體。自由的反限制性和反確定性,雖然無法背離“半本體”終極確定性,但是在分體層面卻毀壞了理性和道德的存在基礎,因為理性和道德都是限制性和確定性的。“當康德把自由意志視為‘純粹實踐理性’而高於‘理論理性’時”,已經把他的思想膚淺暴露無遺。遮蔽於人類構造的所謂現實世界,知識只能是現象性的,無法是本質性的,而且永遠也無法是高智慧“一通百通、以一馭萬、無一例外和不可須臾離”的本體性的。這一點,康德並不否認,他的“物自體不可知”已經說明了一切。“一方面表明他突破了希臘哲學以來對‘理性’的理解,擴大了‘理性’概念的內涵,把理性提高到了”突破假本體的“自由意志(純粹實踐理性)來理解”;與其讓假本體誤導人類,確實不如讓人類在實踐中探索。“另一方面表明他以自己高度綜合的哲學,溝通、融合了希臘思想與希伯來精神”,把人的主體性問題突出出來,強調了人格的尊嚴與崇高,甚至認定是人為自然立法。“而就整個人類思想史來說,康德和整個‘啟蒙運動’對人的自由存在的深入討論與系統論證,標誌著人類對自身及其本質的認識提高到了一個全新的水平”;但是仍然與終極本質存在巨大差距。“正是從人類對自身的這種全新認識出發,人們確立起了構成現代性社會基礎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同時也逾越了人類的理性和道德不應逾越的客觀規律底線。

東方1生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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