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洩密”給新東家 跳槽後這些事涉及刑事犯罪

案件聚焦:“泄密”给新东家 跳槽后这些事涉及刑事犯罪


​员工离职本来应该跟企业“好合好散”,但也有个别人别有用心“顺手牵羊”了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对一起“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和心术不正觊觎他人技术秘密的新老板,均作出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沙某就职于A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参与汽车天窗项目工作和相关产品研发,并接触过涉案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相关技术信息系A公司经关联方授权生产使用,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014年3月,沙某跳槽进入另一家B公司,负责全景天窗的研发工作。(B公司和A公司属于同行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入职后不久,沙某告知B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顾某,他认识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汽车天窗的设计图纸出售,可用于产品研发。顾某同意购买,并向沙某指定“外籍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


不久,该“外籍人士售卖的设计图纸”(实际带有A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技术信息资料)被B公司应用于产品研发后大批量投产。之后沙某和顾某又以共同发明人的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


2015年10月,A公司发现B公司申请的专利中有自家公司多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2016年8月,该公司向警方报案。由于沙某已从B公司离职,直到2018年,警方经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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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B公司部分汽车天窗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该案涉及的汽车天窗技术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B公司在应知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未予以谨慎审查,即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用于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在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上述相关天窗产品销售净利润达129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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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日前,上海普陀法院认定被告人沙某、顾某、B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B公司罚金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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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侵犯商业秘密,以“侵权人获利”方式认定犯罪数额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备价值性、实用性的特征,且权利人A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沙某接触涉案技术秘密,违反与权利人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B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B公司虽有向案外人购买图纸之名,但获取来源为竞争对手的前员工,实际交易状态中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等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且商业秘密载体包含竞争对手商业标识,可认定其应知沙某的侵权行为,仍获取、使用及披露涉案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案中,被告B公司将权利人A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了相关专利,致使商业秘密沦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而丧失秘密性,势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但因涉案技术秘密本身具有技术迭代升级的特性,较难准确评估其自身价值,因此采取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角度评价犯罪数额,具客观性、合理性。


考虑到该案的商业场景,未有证据显示B公司的客户与权利人的客户具有重合交叉关系,汽车天窗产品的供应市场亦非权利人独占,因此认定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未形成非此即彼的直接替代关系,故采取侵权人获利的计算方式更为客观。


鉴于被告B公司在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之前,并不具有生产相应天窗产品的能力,因此可以认定该技术秘密构成体现天窗产品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关键部件,处于产品核心地位。经鉴定侵权天窗产品已覆盖全部机械组技术秘点,且由于涉案汽车天窗产品仅作整体销售,并不会脱离关键部件而拆分并单独销售玻璃、封条、线束等零部件。因此,以侵权天窗产品整体净利润1200余万元计算犯罪数额,不再考虑贡献度及占比而进行比例折算。


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件聚焦:“泄密”给新东家 跳槽后这些事涉及刑事犯罪

在知产案件中,员工离职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屡见不鲜。针对该类商业秘密案件,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多样、争议较大的实务难点问题,需要厘清,在披露与非法使用行为混合情形下,考察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的市场替代关系,进而判定计算方式的客观合理性。同时结合考虑商业秘密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和占比问题。


知产案件的裁判不仅要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实现刑法精准打击,也要考虑商业秘密案件损失范围及计算认定的复杂性问题。只有符合罪刑罚相一致原则,客观合理地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彰显样本意义,有利于打击“员工跳槽侵权”这一商业秘密保护“恶疾”,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施迪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李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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