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的孩子,因為在班裡成績不太理想,讓去打掃衛生合理嗎?

zzl愛寶


這還真是一個具有討論價值的教育話題。下面我們分層來分析一下。

問題背景是初三畢業班的學生,中考在即,時間緊,學習任務重,複習比較緊張。

具體事件是進行打掃衛生。

活動主體是在班級學習成績不太理想的學生參加。

辯論焦點是這一安排的合理性。

  • (一)打掃衛生是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既然能夠出現在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之中,就不是學校刻意體罰學生的工具。
  • (二)每一位學生都有參加勞動教育的義務。無論你在班級裡的成績好還是不好,都和是否參加這樣的活動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 (三)打掃衛生也有其自身的教育意義。它是培養基本的勞動意識、勞動技能和集體觀念。除了在學校,現在的中學生在家裡還能夠主動幫家長乾點力所能及的家務嗎?恐怕多數人都沒有。
  • (四)勞逸結合,適度參加一些體能活動有益無損。無論你是初三還是高三畢業的孩子,這並不是問題,學習緊張不是理由。

總結:同樣一個活動,從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認識不同就會產生有不同的心理感受。家長和學生都應該積極配合老師承擔各自的義務,沒有原則的內耗才是影響孩子學習成績的最大威脅。


百川談教育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問題。

針對問題:“初三的孩子,因成績差,讓去打掃衛生”,此行為不合理,分析回答如下:

成績差,如果打掃衛生來懲罰,侵犯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權。

學生的成績不理想,如果因此背派去打掃衛生來懲罰孩子,是不合理的。嚴重侵犯了該學生的身心健康權,每個學生都有人身權力,其中身心健康權是指體罰、變相體罰學生。

面對成績不理想的學生,作為老師應該採取合理的方法給予成績上的幫助與正確引導,而不是採用懲罰的辦法來“治理”學生。每位學生性格都不一樣,因此在遇到問題時,需要用正確合理的適合他們的方法才能真正有效解決成績不太理想的狀態。

打掃衛生,雖然老師的出發點是好的,是想通過此舉來激勵學生好好學習,但是現在很多學生他們沒有成熟,甚至思維達不到成年人的成熟思維。弄得不好,反而會加深他們對老師的做法的誤會,因此,教育孩子還得講究方法得體得當為好。

如果是在上課期間讓去打掃衛生,侵犯了受教育權。

孩子成績不太理想,如果是在上課期間,背老師派去打掃衛生,這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每位學生都有受教育的權力,作為教育工作者的老師不能無故剝奪其受教育的權力。包括勸退、停課、趕出教室、開除等一些不好的過激行為,都屬於侵犯學生受教育權力。

因此,作為老師,面對成績不太理想的學生,心裡著急,又不知從何做起。但是切記不能因為一時心急,就做出過激行為來觸犯相關法律法規。

自我心裡調解能力也是老師必修課之一,他能讓老師在面對學生問題時,能指導老師用正確的、合理的、合法的方法去指導與幫助學生。

學生個體之間存在差異,需要老師的關愛與關心

每個學生都是一個完整的個體,那麼個體之間就會出現差異性。比如學生接受知識的快慢不同、領域知識的能力不同等等,都會導致學生成績出現不理想的狀態。

老師面對成績不理想的學生,應該用實際行動踐行教師職業道德里面的理念:關愛與關心學生,而不能採取違背理念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況且教師觀裡面也有規定,老師應該是學生學習的促進者,師生之間相處應該秉承相互尊重、讚賞、民主、互動、教學相長的理念來幫助成績不太理想的學生。

面對成績不理想的學生,老師不應該以打掃衛生的方式給予教育。應該用關愛、包容、的心態去對待,充分發揮新時代老師的教書育人的作用。


平凡練家人


“因為成績不理想而被安排去打掃衛生”,從目前法律法規上說,這是不合理的行為。但是從個人的情感角度上說,這是合理的行為。

“因成績不好而被安排去打掃衛生”在教育學行為主義理論中,稱為懲罰。這是一種被廣泛應用在日常生活的教育方式。

懲罰是教育學行為主義理論中的一種重要的教育手段。

著名行為主義學家斯金納指出:懲罰,是指當有機體做出某種反應以後,呈現一個厭惡刺激,以消除或抑制此類反應的過程。

在本題討論“初三孩子因為成績差而去打掃衛生”的事件中,成績差一般歸因到“學習不努力”這一行為中。

“打掃衛生”是一種厭惡刺激。孩子為了逃避厭惡刺激(打掃衛生),而減少“學習不努力”這一行為的概率。從而起到一種積極作用的效果。

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方式,被廣泛用於日常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懲罰被廣泛應用。舉個例子:小強假期在家經常睡到中午12點,被媽媽看到就罵了一頓,小強就起床了,媽媽就不罵了。以後小強每一次睡懶覺,媽媽就罵一頓,不睡懶覺,媽媽就不罵。這樣,小強晚起床的概率就減少了。

在這個例子中,媽媽罵就是一種厭惡刺激,小強為了逃避厭惡刺激(媽媽罵),就減少了晚起床的概率。

懲罰不等同於體罰。

體罰屬於懲罰的其中一種形式。體罰是指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懲罰學生的行為。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學生

變相體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 過度罰抄(5遍以上);

2. 罰錢;

3. 罰做值日或打掃衛生連續幾 天;

4. 逐出教室不及時處理;

5. 辱罵、挖苦或諷刺學生;

6. 敲教鞭、摔東西;

7. 未經領導同意,停課或者停止學生參加一切活動。

從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定義中可以知道:因成績不好而被安排打掃衛生是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

同時,我們從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定義中,老師對學生幾乎沒有了懲戒權。對於擾亂課堂、學習懶散的學生,老師也只能做好思想工作,如果批評用語不當,也是會被扣上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罪名。那麼,老師還敢管理學生嗎?

個人情感上支持這種懲罰手段

古言云: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不管承不承認,在絕大多數家庭教育中,總會出現父母威脅孩子的現象。在父母與孩子之間的對話,經常出現“你不怎樣,我就怎麼樣”形式的語言。

舉個例子:小強不小心打翻水杯,導致水灑了一地。這個時候,父母會罵小強一頓,而且懲罰小強把地拖乾淨。假如小強執拗一點,不願意拖地。那麼小強的父母是不是打小強一頓?還是威脅說:“你不拖乾淨,我就打你?”

這樣的例子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極其普遍,那麼父母的做法在本質上與老師何異?但因為是老師,所以就要以君子之禮,聖人之道待之?

互相理解,將心比心。假如我的孩子因為成績而老師這樣處罰,他就應該感恩老師,更應該自我反思受罰之因,更應該明白一個道理:不努力,吃虧的就是自己。

總結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教師懲戒權。但是,文件並沒有明確教師懲戒權細則。直到今天,老師們依然保持著警惕之心,不能管不敢管,明哲保身的做法依然沒有發生改變。

在此,呼籲社會和家長:監督老師行使職權和行為是有必要的,但是也請給予老師足夠的尊重,給予老師一定的管理尺度和空間,讓老師做一個能管敢管的好老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