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是否缺乏對頂級運動員退役後的“尊重”?

濤哥大話說籃球


國內體育圈對頂級運動員退役後還是充分尊重的。只是對比國外並不明顯。這裡面的原因有很多。就比如這些頂尖運動員,在退役過後或者在退役前有沒有明確的對自己退役後的人生進行規劃?有沒有對自己退役迴歸社會,適應社會而對自身進行提升?這才是問題的關鍵點。

如果一個運動員,只想靠自己在運動生涯積累起來的名譽渾渾噩噩過日子,那請問這樣的人有多少人給予他更多的尊重。

我們拿姚明舉例子,姚明之所以在退役過後能取得如此成功,那是他是一個很善於學習的人,而且他幾乎沒有負面消息。這樣的一個人不論他曾經是運動生涯是否成功,都會獲得大家的尊重。

又如劉翔,退役後淡出了大眾視野,這是他自己的選擇,希望迴歸平靜的生活。難到這樣我們就不尊重他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所以,一個運動員,不論在退役前還是退役後,要想獲得大家的尊重,首先在於自己是否真的值得尊重。


二號手作


在傳統舉國體制培養框架內,為國家隊、省隊輸送人才的業餘體校等機構每年都會淘汰大批未能步入頂尖水平的運動員。雖然我國各地體育部門在體教結合、運動員就業安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社會向前發展的大背景下,一些運動員因為種種原因退役後的就業安置情況不容樂觀。

像劉翔這樣的奧運冠軍選擇自然很多

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不健全

隨著國家體育事業的進步,我國對於退役運動員保障的工作多為體育總局頒佈一些條文。自1956年-2017年我國已出臺了81項保障政策,其中工資政策為30個,在所有政策中佔了37%,獎勵方面的政策有18個,佔了政策比例的22%,文化教育方面的政策佔比為7.4%,而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最少,僅佔1.2%。由此可見,國家對運動員的社會保障重視力度還較弱。

我國對退役運動員的相關保障法律也不健全,保障運動員的成文法律只有一部,而具體的保障內容方面也沒有明確介紹,缺乏實際操作辦法,規章制度知識僅針對個別問題,沒有從全局角度來建設退役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另外,退役運動員的社會保障體制立法行為不夠、管理機構工作不明確、沒有成熟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辦法以及保障制度執行水平較低等問題都制約了運動員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

政策總量偏少, 時效性差

當前我國體育法律體系構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以下簡稱《體育法》) 為核心, 以多種《條例》為主力, 以《規定》《辦法》《細則》為支撐, 以《通知》《意見》等政策性文件為補充。

國家層面, 最具權威性的《體育法》未涉及退役運動員保障的相關條款; 部委層面制定的退役運動員的文件僅有 2 份並且均為 10 多年之前頒佈,即《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 國人部發[2003] 18 號》及 2002 年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國家六部委) 》, 由於制定的時間較長, 這 2 份文件部分條款已經與當前退役運動員客觀情況嚴重脫節; 地方層面, 各省、直轄市等退役運動員安置方面政策法規數量偏少且立法質量不高。省一級出臺的相關文件質量參差不齊, 條文內容差別較大, 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層面幾乎沒有專門涉及退役運動員的政策法規出臺。

2002 年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國家六部委) 》

效力層次偏低, 缺乏權威性

根據照《憲法》和《立法法》確立的立法機制,我國法律位階共分 6 級, 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 律、法 律、行 政 法 規、地 方 性 法 規 和 規 章( 見表 1) 。通過(表 1)

我國法律階制定機關及表現形式

可以看出現有關於退役運動員政策文件, 諸如《意見》《通知》等政策形式甚至無法納入當前我國法制體系的範疇, 僅能說是制度層面作了安排。對退役運動員群體重製度保護、輕立法保障的問題十分突出。法律法規與普通政策制度本質的區別之一便是是否具有強制性。然而,這種帶有“指導性”的政策出臺,預示著其“強制性”的缺失,從而導致政策執行效果的不樂觀。

同時, 作為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的主體, 國家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法制政策理論水平及執行水平是影響退役安置工作的重要因素。在對重慶市退役運動員調查中也印證了這一點,近七成退役運動員認為體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及態度的優劣將直接決定安置工作質量的高低。

故有必要通過法制來規制公權力在涉及退役運動員安置事務時的恣意行為。因為公權力的濫用會使一些體育行業規範遭致隨意行政的不屑與詆譭, 使它本有的規制功能趨於弱化。這種既不敬畏規則, 也不依法的做法會對法制體育的建設產生極大的阻礙。

保障差異性過大

江蘇省規定, 安置保障對象為獲得奧運會、世錦賽、亞運會、全國性比賽名次或獲獎的優秀運動員才符合安置標準, 其他退役人員則只有自謀職業。在呈金字塔結構的運動員隊伍中, 真正在“塔頂”的運動員為極少數, 且這部分運動員獲得的國家獎勵、個人商業性活動等收入相對較高, 退役前普遍都能找好“下家”, 即使不需要國家安置, 自身能量足以滿足生存與發展的需要。真正需要的幫扶的是那些位於“塔中”“塔基”位置的普通運動員, 其基本生存權、勞動就業權等需要國家公權力來救濟。現行政策保障對象的選擇性傾向與我國依法治國、依法治體中所貫徹的平等和公平的基本法治理念是不協調的。

2011年江蘇省人事廳、省體育局制定的《關於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安置管理的暫行辦法 》

政策性排斥

《體育法》第 4 章第 28 條規定: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該法條明確了享受優待政策的主體是國家優秀運動員, 而普通退役運動員則被拒之門外。這種具有明顯“馬太效應”的法律制度並不是個例,如有關政策規定,獲得全國體育比賽前三名、亞洲體育比賽前六名、世界體育比賽前八名和獲得球類集體項目運動健將、田徑項目運動健將、武術項目武英級和其他項目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的運動員,可以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這一規定使得沒有取得好成績的絕大數運動員失去了退役後免試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就業競爭壓力大就業渠道難以拓寬

近年來,大學生畢業人數逐漸上升,從2010年的600多萬,到2016年的760多萬人,增長100多萬人次,被稱為“史上最難就業季”。面對如此龐大的就業人員數字,退役運動員的社會競爭壓力不言而喻。以退役運動員從事體育老師為例,在目前事業單位都是凡進必考的政策下,退役運動員和大學畢業生一起競爭崗位,筆試方面劣勢是明顯的,學校招足球老師時“會踢球的考不進來、考進來的不會踢”,這不僅影響退役運動員就業,而且還限制了校園足球活動開展。

而在我們的鄰國韓國專業運動員只要通過國家統一安排的教師資格考試,並且取得相應的證書,就可由國家推薦至各地的大、中、小學任教。當然,這種配置是建立在運動員個人意願上的,在運動成績的基礎上多方面考核其職教能力。

總體上看,建議主要包括三點:

  • 一,完善運動員社會保障體制。 目前由於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部分退役運動員在退役以後由於受到職業教育與職業技能培養缺失的影響,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因此,在加強退役運動員職業教育、解決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困境的問題上,必須把完善社會保障體制作為其中的一個配套措施。
  • 二,出臺《退役運動員安置條例》。依法治國是黨和國家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體育是我國競技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以法的高度來保障退役運動員的基本權益, 不但是國際社會的通例, 也是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 。在堅持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公平與效率、完整統一、權責一致、政府主導與市場化相結合及強制性原則前提下, 通過制定《退役運動員安置條例》, 讓我國體育事業法治保障體系更加健全、科學、合理。
  • 三,建立退役運動員就業培訓制度,加強對運動員的職業技術培訓。目前體育市場前景廣闊,應轉變過去單純培養競技體育、體育理論人才的單一模式,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的運動員職業教育體系。轉變過去直接發放退役安置費的簡單做法,探 索利用安置費向一些體育相關企業購買就業崗位的可行性,讓運動員在實踐中完成角色轉變。從源頭上轉變以往運動員“退役靠政府”的落後就業觀念,在業餘體校提供更為多樣化的課程,讓運動員提早規劃自己的未來。

結語

中國體育管理體制的優點,從我國運動員奪取奧運金牌的數量上已經體現出來了,其不足之處也從退役運動員再就業及生活狀況上顯現出來。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講究“科學發展”,對資源的利用講究“循環利用”,那麼在對待運動員的管理制度和再就業問題上是不是也應該這樣“科學發展”和“循環利用”,讓運動員在運動場上有一技之長,在運動場外也能站得住腳。這樣的話很多運動員也就不會為退役後的生活和工作發愁,會更加努力的為中國體育做貢獻,我國才能更快的從體育大國邁入體育強國。


硬件維護jan


我個人覺得,現在中國體育發展的已經比較完善了,對於這些頂級運動員的退役生活已經有了很好的保障。社會輿論和記者也都很尊重他們。

對於您簡介中提到的,國內頂級的運動員是否會受到商業化的尊重,完全取決於自己從事的運動項目,也許有的項目運動員不是頂級的但國內推廣的好,群眾基礎多,他也有很大的商業價值。而有的項目比較冷門,就是頂級超一流運動員,但關注的人少難以推廣,沒有人願意為這個項目投資做宣傳,就不會有太多“尊重”了,當時這只是對商家來說的。

至於會不會人走茶涼,這是絕對不會的,早年的確出現過奧運冠軍,退役後為生計當搓澡工,但現在絕對不會了,頂級運動員起碼退役後會得到一大筆獎金,體制內也會有一份相對很好的工作,如果想去創業,清華北大那種神級學校也會給你相對應輔導。總之,他們作為頂級運動員的起點會很高的,國家體育總局重視的程度也很高,別的不說起碼富裕的生活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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