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老師談保險

夫妻兩人在國外登記,感情不合,妻子長期國外生活,丈夫在國內生活,在國內離婚,此時不能通過國內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以訴訟方式離婚。訴訟離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有義務證明應當“叛離”事實依據,有書信、郵件等證明,被告也承認無和好可能,第一次叛離可能性較大,而現實是原告很難實施舉證,這也是為什麼第一次叛離可能性很小。換個角度,如果對方能夠協商,達成各項協議後到法院起訴離婚,另一方應訴離婚,法院出具離婚判決書。如果涉及到分割國外財產,需要對方提出經大使館認證的財產證據材料,否則法院不支持。提起訴訟前可以委託律師做調解,對方需要同意調解為前提並親自簽署調解協議。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需向法院說明證明情況並提交使館公證的《離婚意見》,也可以遠程視頻辦理,法院在開庭前會提前三天或者通過申請較前時間通知。方便回國辦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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