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產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及办公楼宇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相关单位应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对照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一、各级安全岗位人员返岗履职要到位。

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各部门安全员要人员到岗,确保内部各项安全制度机制有效运转,满足消防安全管理需要。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二、复工复产计划措施制定要到位。

结合疫情实际,制定消防安全保障计划措施,修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岗位职责任务,确保防火巡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时、火情处置有效。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三、火灾隐患排查清除要到位。

全面排查电气线路及设施设备,及时排除线路老化破损、设备故障损坏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厨房区域,落实油烟道专业清洗清理、液化气瓶规范存放,检查燃气闸阀、供气管路以及连接接口等部位,防止燃气泄漏;全面排查办公场所、员工宿舍,排除不安全用火用电、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问题。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四、逃生救援路线清理畅通要到位。

全面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清除堵塞占用、封闭上锁等影响安全疏散问题;安全出口必须锁闭的,要派专人值守或与中控室联动,确保突发情况及时开启;全面检查消防车道、灭火扑救作业面,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影响火灾扑救障碍物。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五、消防器材设施维护要到位。

全面检查检测消防中控主机、联动控制系统、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及时维修消除故障点位、更换补充损坏缺失器材,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器材配置符合要求;抽调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六、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要到位。

全面排查单位水、电、气、热系统,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配足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及时维修维护;全面排查存储库房,货物摆放设置保留消防设施操作间距离、电气线路设备安全间距;安全搭建临时展台,规范电气线路敷设、严禁占用、阻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影剧院的大型综合体要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逃生路线,确保突发情况有序疏散。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七、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要到位。

开展全体员工集中培训,新招人员岗前培训,厨房、中控室、设备机房操作人员重点培训,确保“一懂三会”,即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八、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要到位。

配足配齐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开展灭火器材、设施实操熟练掌握“1、3”分钟初起火灾扑救技能;及时组织员工开展疏散逃生预案演练,熟悉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做到有备无患。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文字来源:北京消防;图片来源:网络

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八到位”工作要求


61号令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

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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