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 [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应收款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司评估了原来成本法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应收款,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对公司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 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 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四)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变更会计政策,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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