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過敏性休克致死,醫院要不要負責?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因“发热、腰痛5天”于2019年6月13日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行尿常规及彩超检查未提示明显异常,收入感染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包括心电图、心脏彩超、胸部CT、血生化、痰培养、三大常规等各项检查,仍未有明确诊断,被告给患者按肺部感染进行治疗,治疗持续10天后,到2019年6月24日下午李某又突发高烧,病情较前加重,并出现纳差、呕吐,被告予药物及温水擦浴等方法退热对症治疗,并予注射止呕药物,余继续按肺部感染进行治疗。2019年6月28日上午,在输液期间患者出现腹痛并不断加剧,面色苍白,身体出现青色斑块,家属急叫医生,值班医生来看了后,请外科医生会诊,但未有明确诊断。其后李某病情继续加重,出现血压升高、呼吸困难,并出现呼吸骤停,转入ICU继续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李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治疗符合常规,双方协商无果,行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后仍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过敏性休克致死,医院要不要负责?


患方观点

李某从一个感冒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5天,医院自始至终没有查明真正的病因,一直以“好像、可能”的模糊判断来给李某进行治疗,从2019年6月24日病情加重到同月28日死亡,5天时间里,医院只为李某做过一次肺部CT检查,没有认真查明病因,更没有建议李某家属转到上级医院就诊,让李某错过了查明病因和到上级医院治疗的机会。李某死亡后原告找医院协商赔偿,医院始终不认为存在过错,拒绝协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出来后,原告再次找到医院,但医院仍不愿协商解决,告知走司法程序。李某因医疗事故死亡,医院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向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赔偿各项损失,从医疗事故的发生经过可看出,被告的过错非常大,被告应按49%的责任比例赔偿。

医方观点

李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院表示遗憾和道歉。但输液反应是一种与患者过敏体质密切相关的反应,有个体差异,也无法预见,输液反应出现后医院按医疗常规进行治疗抢救,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是输液反应所导致,所以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已进行的死因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于对死者李某和原告的的同情,医院无异议。对应予赔偿的损失,医院愿意由法院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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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经某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李某尸体解剖后,明确李某的死亡原因为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经某市医学会鉴定,2019年11月5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李某某医疗纠纷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县人民医院负有次要责任。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李某输液反应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得出药物过敏诊断并进行针对性治疗,导致过敏反应持续恶化出现呼吸衰竭并死亡,医院的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输液反应是一种与病人体质密切相关的热源反应,李某个人体质及原有疾病对其发生输液反应并死亡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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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查明事实,患者李某因“发热、腰痛5天”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医患关系成立,根据某省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死因鉴定及某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诊断出药物过敏并及时进行治疗,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结合医疗发展水平、医疗风险、医疗条件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经计算,原告因的死亡导致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上述各项费用合计31602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为30000元。2019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2640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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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关于输液反应(药物过敏)的医学常识。

输液反应包括发热反应,系静脉输液时由致热源、药物、杂质、药液温度过低、药液浓度过高及输液速度过快等因素引起的发热反应。临床表现主要为发冷、寒战、面部和四肢发绀,继而发热,体温可达41~42℃。可伴恶心、呕吐、头痛、头昏、烦躁不安、谵妄等,严重者可有昏迷、血压下降,出现休克和呼吸衰竭等症状而导致死亡。发热反应发生的早晚,视致热源进入机体内的量、致热源的性质及患者的个体耐受性而异。输液反应的发生跟输液药物的质量、输液速度、输液方式、输液环境、患者自身疾病、年龄、个体差异都有关系。预防输液反应,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严把药物及输液器具关,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输液器具;改善治疗室环境,提高输液环境空气的洁净度,保证大输液质量;严格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进行有效的手的清洁与消毒;合理用药,注意配伍 液体中应严格控制加药种类,多种药物联用尽量采用小包装溶液分类输入。

2.输液反应发生后的法律问题。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因无专业医学知识的患者对输液反应认知有限,无法作出封存的要求及决定,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对可以产生输液反应的液体进行封存,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医疗纠纷,更是为了明确输液反应发生的原因,以便预防再次发生。医院如不及时对相关液体做好封存,导致鉴定不能,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预防输液反应其实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使用合格的药物、输液器具、严格遵守的输液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可大大减少输液反应发生,医院往往喜欢说过敏是患者的个体敏感特质所导致,其实不然,过敏反应的发生往往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密切相关,毕竟病人个体敏感特质不是一种错,是医务人员应当考虑到的一种情况,应当尽量去预防输液反应发生,而不是消极地在其发生后再进行治疗。同时发生输液反应后,应当对可疑液体进行封存,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及时检验,查明输液反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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