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检察官会议如何实施?

检察官会议的构成

台湾地区“法官法”第91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官会议,由该署全体实际办案的检察官组成。具体说,“最高检察署”检察官会议,由“检察总长”、该署全体实际办案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组成;“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以及检察分署检察官会议,由各级检察署检察长、全体实际办案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组成。

“最高检察署”检察官会议,由“检察总长”主持;“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以及检察分署检察官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一人代理。检察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无议案时,可以不召开。必要时,可以由会议主持人或全体实际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及检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加开临时会。(§2)

检察官会议的职权

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检察官会议的议决事项(职权)包括:一是年度检察事务分配、代理顺序及分案办法的建议事项。二是检察官考核、监督的建议事项。三是“法官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对检察官为监督处分的建议事项(关于职务上的事项发命令促其注意,或者对有废弛职务、侵越权限或行为不检的检察官加以警告)。四是统一法令适用及起诉标准的建议事项。五是其他与检察事务有关的事项的建议事项。前述各事项的议决对象,不包括调至他机关办事的检察官、主任检察官。(§3)

决议的表决及议决要求

检察官会议对“检察总长”、检察长提交复议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检察官会议成员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他议决事项应有二分之一以上检察官会议成员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的表决,由主持人视决议事项的性质,酌采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检察总长”、检察长对于检察官会议的决议有意见时,可以交检察官会议复议或以书面载明理由附于检察官会议纪录后变更。(§4)

检察官会议的出席要求

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该署检察官会议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检察官受托代理一人为限。委托代理出席的人数,不得逾该次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数三分之一的,以抽签方式决定。(§5)

检察官会议的会前准备

会议召开前,幕僚人员应将主席核定的会议议程及提案事项分送出席人员。但经核定为应秘密的议案,可以到开会现场分送各出席人员,会议结束实时收回。因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的议案,不及编入会议议程的,经主席核定后,可以编列临时议程,在开会时分送。遇有紧急议案,经主席许可,可以在开会时提出临时动议。(§6)

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提议召开会议时,应以书面载明提案内容交付幕僚人员报送主持人核定后提出。(§7)

检察官会议的回避

开会时,除年度检察事务分配、代理顺序及分案办法的建议事项和统一法令适用及起诉标准的建议事项外,出席人员对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的事项,应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可以由其他出席人员申请其回避,或由主席依职权命其回避(不计入应回避的议决事项决议时出席人数)。(§8)

检察官会议议程

检察官会议议程分为七个环节(§9):

一是主持人致词;

二是确认上次会议纪录内容;

三是报告上次会议决议事项办理情形;

四是提案讨论与决议;

五是临时动议;

六是主持结论;

七是散会。

检察官会议的列席

各级检察署及其分署检察官会议因讨论提案所必要,可以经主持人的核定,邀请会议成员以外的人列席说明或陈述意见。列席人员说明或陈述完毕,即请退席。但经主持人核定在场参与讨论的,可以延至议案表决前退席。(§10)

检察官会议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录应记载下列事项(但依提案性质毋庸记载的,不在此限)(§11):

一是会议次别、开会日期及地点;

二是出席及列席人员之姓名及职称;

三是主持人及纪录人员姓名;

四是请假(缺席)者的姓名;

五是提案内容与决议情形;

六是与提案相关的附件名称及数量;

七是“检察总长”、检察长对于检察官会议的决议有意见而载明理由变更决议之书面;

八是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会议纪录应在“检察总长”、检察长核定后发送予所有出席人员,并在下次开会时确认。如有遗漏错误,经幕僚人员宣读后,提请主持人裁示更正。但依提案性质,经“检察总长”、检察长核定的,毋庸发送。

检察官会议的保密准则

检察官会议的列席人员及幕僚人员就会议中涉及检察官个人能力、操守、职务评定及行政监督处分具体个案的内容或其他依法令应保密的事项,应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开会时,除幕僚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录音、录像。违反规定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12)

检察官会议事务工作的办理

会议议程的编订、会议资料的发送、会议纪录的制作、宣读议程与前次会议决议办理情形及其他与会议相关的幕僚作业,由各级检察署及其分署文书科办理。(§13)

台湾地区于2012年6月15日制定了“检察官会议实施办法”,并于当年7月6日施行。2019年7月5日为配合有关各级检察机关名衔“去法院化”的相关规定,又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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