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新考验:做好检察监督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自2019年12月以来依法对张某某、金某某两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情况进行了监督。和龙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对张某某、2020年2月12日对金某某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一是依法实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自接到公安机关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后,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即对相关文书进行了检查,对监视居住的居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龙市公安局指定的居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并确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是疫情期间检察监督工作不停歇。自疫情爆发后,我院刑事执行部门迅速做出反应,当即与公安部门联络,询问两名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相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生活上是否有困难,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在疫情期间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正常的生活物品、药品等,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保障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司法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与我院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协调,及时补充相关审查起诉所需材料,并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在第一时间内安排开庭审判,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成本,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每周进行电话巡查,了解张某某、金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情况,并及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充分保障其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确保疫情期间监视居住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三是积极应对疫情,助力检察监督。疫情期间,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努力,案件得到快速推进,迅速完成。2020年3月27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金某某两个案件开庭审理,依法审判。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疫情的到来,无疑加大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也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院刑事执行部门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监督工作,确保疫情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合法性,同时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其生命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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