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策略:檢察公訴制度的全球新發展

□從全球視野觀察,21世紀初之後尤其是最近幾年以來,眾多地區或國家先後通過出臺硬法軟法等舉措強化檢察職能及健全公訴組織機構,賦予檢察機關更多的執法資源,同時進一步強化檢察公訴活動的權力制約及規範指引,從而形成了當代全球檢察公訴制度發展演變的共同趨勢。體系結構方面,檢察職能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導作用日益凸顯。而在當代國際社會刑事檢察領域,“起訴策略”是一個正在崛起的新概念。

  推進我國新時代檢察事業及檢察制度的科學發展,既需要我國檢察實踐的經驗總結,也需要包括全球視野檢察制度研究在內的深入研究支撐。

  國際視野下檢察公訴制度的最新發展及共同趨勢

  傳統上一般認為美國的檢察模式與其他國家的檢察模式有著顯著區別,其中美國檢察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導地位尤其突出,被稱為“美國起訴模式”。的確,美國檢察官在本國刑事司法制度中擁有顯著的主導地位,正如有學者所言:“美國檢察官主導著刑事司法,決定著是否立案、犯罪罪名以及是否進行辯訴交易及其簽訂協議,引導著預審及審判策略,同時還經常決定著被告的判決量刑。”然而,當代國際社會刑事檢察制度發展演變的共同趨勢日益凸顯。

  從全球視野觀察,21世紀初之後尤其是最近幾年以來,眾多地區或國家先後通過出臺硬法軟法等舉措強化檢察職能及健全公訴組織機構,賦予公訴機關更多的執法資源,同時進一步強化檢察公訴活動的權力制約及規範指引,從而形成當代全球檢察公訴制度發展演變的共同趨勢。以歐洲為例,歐盟委員會就抓住《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生效這一契機來推進主要通過刑事法律應對欺詐行為的一攬子改革計劃。2013年7月17日,歐盟委員會出臺了強化公訴職能的兩個重要規範:一是修訂發佈《歐洲檢察署條例》,該條例旨在強化歐洲檢察署的管理制度及責任框架,以推進歐洲檢察署應對跨國犯罪。二是出臺《歐盟委員會關於建立“歐洲公訴檢察官辦公室”的理事會條例的建議》(下稱《歐盟委員會建議》)。《歐盟委員會建議》規定了“歐洲公訴檢察官辦公室”這一新的起訴機構的組織結構、職能拓展及偵查措施、司法救濟等。該《歐盟委員會建議》意味著歐洲首次擁有了一個獨立的、綜合性的檢察公訴機構,以有效打擊涉及歐盟金融利益的犯罪行為,從而標誌著歐盟刑事法律政策及公訴制度的重大發展。實際上,歐盟以上通過刑法手段及強化檢察公訴職能之舉措打擊金融犯罪的一攬子改革計劃旨在克服歐盟各成員國調查及起訴金融犯罪領域的碎片化現象,因為,歐盟委員會認為,歐盟成員國各自獨立的金融犯罪起訴機構及反欺詐措施存在不均衡與威懾力不夠的明顯不足,應當予以改革。基於近年來歐盟上述強化及改革檢察公訴職能的努力,歐洲國家的檢察模式及起訴制度相繼發生了顯著變化,如德國近年來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就顯著擴張,德國檢察官僅僅將不到20%的管轄案件提交法庭審判。

  國際視野下檢察公訴制度共同趨勢的內涵特徵

  縱觀近年來世界各國檢察公訴制度的最新發展,其存在著發展演變的某些共同或類似的特點趨勢,其依據及內涵特徵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體系結構方面,檢察職能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導作用日益凸顯。一般而言,檢察職能涵蓋調查、起訴、監督和量刑建議等方面。比如,除上述美國及歐盟國家先後強化了檢察職能及公訴機構之外,21世紀初以來包括非洲國家在內的眾多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強化了各自國家的檢察職能及公訴制度。

  2.規範內容方面,公訴指導規範成為刑事法律發展的重要部分。檢察職能得以加強的同時,國際社會出臺的起訴及量刑規範日益豐富。美國多年來十分重視量刑規範的制訂完善。聯邦起訴指引方面,代表性的有《美國檢察手冊》《刑事法律資源手冊》以及不同時期美國總檢察長頒佈的備忘錄等。這些起訴指南定期予以修訂完善。量刑指南方面,美國於1984年成立了量刑委員會,1987年制訂了一個適用於自然人被告人的聯邦量刑指南,1991年10月1日頒佈了一套適用於單位被告人的聯邦量刑指南《組織量刑指南》。21世紀初以來,眾多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制訂了各具特點的起訴或量刑指南,如英國量刑委員會出臺的《關於欺詐、洗錢以及賄賂犯罪的權威性指導原則》於2014年10月1日生效。

  3.政策理念方面,犯罪預防成為刑事檢察及公訴制度發展的主要方向。主要表現在:一是犯罪預防成為反腐基礎性法律創新完善的主要指向。以反腐為例,腐敗主要滋生於公務及企業生產經營兩個領域,近幾十年以來公務及企業生產經營兩個領域的預防性法律制度表現為利益衝突規則及企業(刑事)合規法律制度的迅速發展。二是預防性制度系統性切入起訴環節,使得“起訴策略”這一概念更具實體內涵和預防屬性,從而確立了起訴策略在刑事訴訟中的獨特價值和體系地位。正是因為預防觀念以及預防標準的合規落實情況日益納入檢察起訴考量,從而使得起訴策略這一概念得以問世並以其豐富的制度內涵、獨特的價值蘊含而在刑事訴訟框架結構中佔有日益重要的體系地位。

  4.特色制度方面,“起訴策略”成為當代公訴制度創新發展的顯著標籤。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起訴策略日益成為當代世界各國主要適用於經濟犯罪領域的標誌性制度。在美國,司法部多年來注重運用暫緩起訴協議和不起訴協議應對經濟犯罪,同時立法層面十分注重將企業合規計劃納入公司犯罪的起訴策略。就針對涉嫌犯罪的公司或單位適用暫緩起訴協議而言,美國檢察官始於1999年,英國通過《2013年犯罪和法院法》之後,英國檢察官於2014年開始針對公訴適用暫緩起訴協議制度。此外,以2002年7月1日生效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腐敗的刑法公約》(下稱《公約》)為契機,一些主要經濟體均在國內法律中規定了企業刑事法律制度,從而使得這些國家的檢察機關能夠將企業合規納入起訴裁量。顯然,以上國家的檢察起訴因為企業合規標準的切入而具有起訴策略的實體內涵,儘管未必採用“起訴策略”這一稱謂。

  二是起訴策略蘊含著日益豐富的實體刑法創新的集成支撐。其一,起訴策略需要實現自然人與單位主體量刑制度的分野。美國最早實現了此種立法層面的系統性分野,即1987年美國製訂了一個適用於自然人被告人的量刑指南,此後於1991年10月1日頒佈了一套專門適用於單位被告人的聯邦量刑指南《組織量刑指南》。《公約》出臺之後,全球眾多國家紛紛在立法層面明確區分自然人和單位主體的刑事責任。例如,瑞典於2003年立法規定,如果沒有公司員工受到起訴或者公司未能盡到預防犯罪的應有責任,公司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再如,奧地利於2006年立法規定,如果公司高管構成犯罪或者公司未能盡到預防底層員工犯罪的應有責任,公司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二,起訴策略有賴於公司等單位刑事責任的預防轉型。與傳統的起訴制度不同,起訴策略結構性聚焦於企業預防犯罪的主動合規(企業對國家合規標準的落實情況),這就要求在國家立法層面實現企業等單位刑事責任的預防轉型。此外,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諸多成員國在內全球眾多國家至今也規定了類似的法律。

  國際視野下檢察公訴制度發展完善的機理解讀及核心啟示

  當前,我國檢察事業正在已經取得重要成績的基礎上深入推進創新發展。鑑於此,考察梳理國際社會檢察公訴制度發展完善的形成機理裨益於思考我國檢察公訴制度的創新發展。總結上述研究並結合我國檢察制度及實踐,以下將國際社會檢察公訴制度發展完善的形成機理及其核心啟示歸納為三個方面。

  1.強化檢察制度創新發展的觀念引領。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檢察事業及檢察制度的創新發展與科學的反腐理念密切相關。全球視野看,指引並推進國際社會反腐法治及檢察公訴法律制度發展的科學理念包括政企合作反腐與預防拓展兩個理念。所謂政企合作反腐,是深化企業反腐當中除有關機關積極預防及查處腐敗之外,還要充分挖掘激勵企業主動反腐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此外,檢察制度的創新發展及起訴策略的崛起無不蘊含著預防觀念的貫徹落實。例如,21世紀初以來國際社會的預防性法律深入發展,如企業刑事合規、預防性立法評估等。就我國而言,檢察制度深入貫徹政企合作反腐與預防拓展兩個理念,一方面需要探索實踐以企業刑事合規為標誌的企業反腐新機制、新制度,同時探索在起訴策略如法定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中切入這一理念做法;另一方面需要切實落實和發揮檢察機關的預防職能,開發出更為豐富有效的預防性制度及創新實踐。

  2.深化起訴策略的研究與探索實踐。當代國際社會刑事檢察領域,“起訴策略”是一個正在崛起的新概念。從全球學術界看,“起訴策略”這一概念目前主要為英美國家學者所採用,歐盟等其他地區國家雖然存在著強化檢察職能拓展及起訴策略凸顯的共同趨勢,但並未採用這一表述。我國學界,目前關於域外檢察制度的權威著作在介紹美國檢察制度時也未有涉及“起訴策略”這一表述,可見我國有待深化全球視野的檢察研究。結合前述研究,筆者認為著眼全球視野看當代刑事檢察領域“起訴策略”日益崛起的內涵依據有三:一是政企合作、預防拓展之政策理念的指引推動;二是預防理念切入企業等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尤其是不起訴的實體法律所凝練要求;三是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深度融合的刑事一體化理念所拓展期待。近年來,我國刑事檢察及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繼續創新發展,尤其是“認罪認罰從寬”為代表的刑事訴訟制度創新發展為我國繼續深化“起訴策略”的研究探索提供了基礎和空間。筆者認為,我國刑事檢察領域可以將“起訴策略”作為深化刑事檢察及刑事訴訟創新發展的突破口,以“起訴策略”這一嶄新概念促進和拉動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制度完善以及反腐刑法相關基礎法律的創新發展。

  3.完善起訴策略的刑事法律系統支撐。前述研究表明,深化刑事檢察及起訴制度的創新發展是一個系統集成,既需要科學理念的指引,也需要相關基礎性刑事法律的完善支撐。就我國刑事法律而言,以下幾個方面尤其值得研究探討:

  一是自然人與單位主體之間刑事責任分野。為了促成企業反腐以及起訴策略的發展完善,必須觸動自然人和單位這兩類主體的刑事責任分隔。實際上隨著聯合國、歐盟等全球及地區相關反腐規約的出臺,當代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實現自然人和單位刑事責任的系統性分隔,不少國家為此出臺了指導對單位定罪量刑的專門性規範。我國近年來隨著多個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刑法中單位主體的罪名範圍顯著增加,但與國際社會自然人與單位主體刑事責任系統性分野的普遍趨勢存在差距,亟待予以研究改善。

  二是深化預防觀念在刑事法律的貫徹拓展。刑事法律的預防轉型及預防拓展已經成為全球趨勢。基於此一領域的全球趨勢,我國亟待研究探索的話題包括如何為企業等單位的預防作為規定簡明規範的法律義務,如何將企業等單位的預防作為體系性納入刑事檢察及不起訴裁量範圍,如何在刑事法律中逐步規定預防旨趣鮮明的制度措施等。只有在這些方面實現突破,才能切實推進我國刑事法律的預防轉型。

  三是深化企業刑事合規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實際上,企業刑事合規乃是全球半個世紀以來企業反腐法治的最大作為和主要標誌。對標企業刑事合規領域的國際先進做法,筆者認為完善我國企業刑事合規法律制度的當務之急,乃是一方面在企業合規指南的基礎上出臺企業合規的國家標準並課以企業等單位實施該國家標準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在刑事檢察及不起訴制度設計當中系統性切入企業等單位的合規表現,對合規表現達標或良好的企業等單位予以刑事豁免或刑事責任減免。也就是說,可以將企業刑事合規做成我國檢察制度及起訴策略創新發展的標本和突破口。

  (作者為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長,本文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一般項目“域外最新檢察文獻專題研究”(GJ2018C31)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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