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決定撤銷後,行政機關不能實施強制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则文书。当你收到这则文书,就意味着自己的建筑面临着被拆除甚至是被强制拆除的可能。为此,一定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7日,王某在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号住宅垒建后院墙。2016年9月10日,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对王某建设后院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认定王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2月6日作出 [2017]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王某不服,于2017年3月6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夏各庄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王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4月15日,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对王某所建的后院墙进行了拆除。

限期拆除决定撤销后,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制拆除


二、律师维权:

主办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夏各庄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

其次,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夏各庄镇政府已经自行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王某未收到被告送达的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夏各庄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本案中,夏各庄镇政府自行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未经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王某所建后围墙,属行政行为违法。

限期拆除决定撤销后,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制拆除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位王某所建后院墙的行为违法。

三、总结点评:

结合上述案例,在这里向大家普及一下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问题。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第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书面催告。《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第四,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限期拆除决定撤销后,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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