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計劃生育而開除留用的職工可否享受退休待遇?

徒步行走人


退休領取養老金的基本條件是累計繳納社保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男職工60歲),與違反計劃生育被開除一毛錢關係都沒有,你安安心心等退休吧!


雲峰笨鳥


本人原來從事過人員懲戒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我國,給予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原來是有開除留用察看這個處分的。從《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做為原來給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人員行政處分的法定依據,被明令廢止。《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以及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

很明顯:開除留用察看這個處分,重於撤職處分,輕於開除處分1、當時做這樣的規定,其實真正的用意是:暫時保留公職,以觀後效。因此,當時規定有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兩年兩種具體形式。留用察看期滿,確有悔改表現的,不再給予開除處分。如果留用察看期間繼續違法違紀,就要給予開除處分。從這裡可以看出:我國在給予公職人員處分尤其是重處分上,當時的態度是十分慎重的。2、但也必須指出: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畢竟只是輕於開除處分,比現在的撤職處分還要重,因此,當時規定開除留用察看期間,只發原工資60%的基本生活費,原任一切職務自然撤銷,處分後果依然是很重的。開除留用察看期滿之後,沒有再給予開除的,要重新確定工資待遇。但無論怎麼說:只要保留了公職,就依然是原來的公職人員身份,只是撤銷了原來擔任的職務,降低了工資待遇

而己。

同時,1982年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是以前專門用於獎勵、懲戒企業職工的行政法規,其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四條規定:“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

很顯然:這些規定與《暫行規定》的配套解釋極為相似,不再詳細展開。

毫無疑問:隨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從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後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都沒有保留開除留用察看這個處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又被明令廢止,標誌著開除留用察看(或者留用察看)這個處分己經被徹底地予以廢除,從此不再使用。

因此,因違反計劃生育而開除留用察看的職工,只要沒有再給予開除處分,就毫無疑問還是正式職工身份,完全可以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即:工齡連續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依然有效,可以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只是,相對於沒有受處分的職工,退休待遇稍微低一些而己。


水波不興3291


當年執行的是計劃生育政策,並開除留用,己作行政上處理,而今是退休養老政策,根本是兩碼事,當年是開除留用,察看你表現的,態度好的繼續任用,同工問酬,轉正同其他工人一樣至今,退休拿退休養老金是合情合理的,是合符國家勞動保護法的,應該享受同等職工退休待遇的,是合符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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