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新員工調換崗位,不同意就讓離職,根據《勞動法》要怎麼辦呢?

以上383


碰見這種情況,員工可以直接提出離職,並且,向勞動監察申請勞動總裁,讓公司賠償。

01

是否調崗或辭職,主動權在勞動者自己手上

不論因為什麼原因,其他方面也好,因為疫情工作需要調整也罷,公司想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

只有員工答應了企業的安排,公司進行的調整,才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企業因為員工不願意調崗,就逼迫員工寫辭職信,那麼,這就是一種威脅的手段。

只要是非經過本人意願所進行的調崗或辭職,證據充足,員工都可以發起勞動仲裁。

不要害怕企業的各種威脅,企業越是用無理的方式進行威脅,其行為就越不正當,對員工就越有利。

02

除特殊情況以外,企業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那麼,按照第二條來說,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也無法證明經過了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所以,企業是沒有資格直接要求,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

03

對員工來說,遇到類似事情一定不要慌

很多時候,企業強迫員工所做出的某些動作,都是以員工不瞭解勞動法為前提的。

當企業在觸犯法律法規的同時,實際上它已經特別清楚,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了相關的賠償條件。但是,很多勞動者並不清楚,那麼就可能上了企業的當。

所以,一旦碰到類似的事情,首先要做的就是把相關的在崗證據和相關的錄音電話都準備好。

一旦真的走到了被辭退的那一步,憑藉著這些完整的資料,是可以獲得勞動仲裁的認可,並獲得相應賠償的。

總的來說,在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的保護下,勞動者只要不是觸犯了特別嚴重的勞動法規,安安靜靜地做自己的工作,那麼,企業只要無端地進行某些操作,基本上都是屬於理虧的那一方。

我是@次等大叔,專業書作家。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今日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與心理諮詢、自媒體變現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公司把新員工調換崗位,不同意就讓離職。按《勞動合同法》該怎麼辦呢?

您從法律角度看待問題,維護自身權益,是正確的,說明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是社會的進步。

問題的關鍵,是簽訂勞動合同時,從事崗位如何約定的。因此,不能給予你確切的答覆。給你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合同中,工作崗位不具體指定,而是寬泛的表述,用人單位調換崗位,不違背勞動合同法。

比如,合同中崗位表述,是操作工崗位,技術員崗位。而操作工崗位,細分為:A崗位操作工,B崗位操作工,C崗位操作工,D崗位… …;技術員細分:設備技術員,工藝技術員,質量技術員… …。如果從A崗位調換到B崗位,就不屬於違背勞動法,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

2.明顯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條款,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強迫離職,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變更合同條款,不與你協商一致,讓你離職,顯然是違背勞動法。

3.解決辦法

(1)不屬於合同變更條款,公司調換崗位,不違背勞動合同法。如果你覺得公司待遇不錯,只是調整行業,可以接受。畢竟疫情對經濟影響較大,很多企業經營壓力大,需要減員。

如果你覺得新崗位不適合自己,能找到更好的工作,也可以選擇離職,但用人單位沒有補償。

(2)屬於勞動合同變更,你不同意,用人單位不能強迫你離職,你不要寫辭職報告。

一旦寫辭職報告,相當於你自願離職。

你可以要求單位出具辭退證明。如果單位不出具,你就正常上下班,打卡,並著手保存維權證據。

比如,與HR人員洽談的電話錄音,出勤記錄,工資條,工資支付流水等證據。

(3)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仲裁或起訴,如果證據確鑿,會得到勞動爭議部門的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你會得到半個月工資賠償。

4.總結

簽訂勞動合同時,重要條款一定要求用人單位表述明確,否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勞動者很被動。

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時,注意保全證據,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有權訴助法律,不能任人宰割。


海闊天空HMC


【金菲觀點】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要看當事人是如何約定的。

新員工入職根據勞動法規定簽訂一定的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才能正式成立。那麼,在書面合同的簽訂過程當中,到底具體怎麼協商的這才是重點。

  • 一、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寫清楚你具體負責的工作內容,公司在你在職期間調換,調換崗位也沒有通知你,並強迫你必須同意,不同意就讓你辭職,這樣的情況。,公司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 二、如果你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已經明確說明了你的工作內容,並且具體的內容也已經寫進合同裡面,那麼,出現隨意調換工作崗位的情況,公司的行為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也是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對於上述的情況,應該怎麼具體解決呢?

一、調解、協商

公司在調換員工工作崗位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該提前與勞動者商量,比如:公司可以告訴員工,調換崗位的好處有哪些,給我們怎麼樣的薪酬待遇和上升空間。

認識那個員工感覺得到對自己的自身發展有好處,讓員工同意調換工作崗位。

二、申請勞動仲裁、情況嚴重的進行法律訴訟

我國法律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神聖不可侵犯的。作為公司如果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進行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改變合同內容,調換員工的工作崗位,並且強迫員工到崗工作,如若不到崗就要接觸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總結

作為公司:人員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是一個公司的重中之重,公司應該嚴格在勞動合同當中註明其工作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強迫員工從事不屬於自己或者不擅長的工作內容。在不危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合法辦事,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為勞動者:如果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我們應該先學會調解和協商,如果情況嚴重,可以申請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金菲昔比,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中國“500強”企業電氣工程師,持續行動者,寫自己的職場感悟、實用的職場分享、合理的職場建議,歡迎關注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