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正式實施,7類“醫鬧”行為明令禁止!


9月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7类“医闹”行为明令禁止!


金鑫

摘要:医患必看!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法律正式实施,为河南省保障医疗活动安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9月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7类“医闹”行为明令禁止!


《办法》强调了政府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领导、协调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基层政府组织也应积极配合。

另外,《办法》明确了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并且鼓励和推进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多种渠道化解医疗纠纷社会矛盾扩大化的风险。


这些行为明令禁止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违规停放尸体或者公然侮辱、恐吓医务工作人员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暴力医闹、暴力伤医事件层出不穷,这不仅极大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秩序,也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大的损失。

9月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7类“医闹”行为明令禁止!


自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违规停放尸体、侮辱、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枪支等危险品进入医疗机构、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六种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201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 28 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将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以达到最大程度遏制医闹行为的发生。

《办法》的实施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明确禁止上述行为,为制止和惩戒暴力医闹行为明确了法律依据。


加强调解在

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 2018 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 12249 件,而 2019 年这一数字上升为 18112 件,同比上升了 47.9%,这给司法审判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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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2014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央就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节、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中央路线方针,对利用调解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和社会矛盾这一渠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增强了调解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不得收取费用,并且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采用调解方式有效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了效率。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设立警务室

多年来,暴力伤医、杀医事件不断,虽然犯罪分子将受到法律严惩,但是这些多是事后的惩戒,对于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这一紧迫任务来说,还需要更多事前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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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在二级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查处、打击侵害患者以及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务贿赂等。

9月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7类“医闹”行为明令禁止!


随着行政部门近年来对过度治疗、大处方等的严格管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的滥用得到了极大抑制,但是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经济利益,过度检查等医疗乱象依然存在。

《办法》强调医学检查一定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实施,不得乱开检查单,医务人员也应该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规范开展诊疗工作。


《办法》相关规定

还需更细化

随着近年来卫生健康领域立法加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旨在提高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减少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出台,对防范医疗风险发生,化解纠纷矛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在以往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河南实际情况,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一系列措施。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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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死者近亲属违反尸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收尸体,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办理尸体接收手续。”

《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医疗机构应该和相关部门如何取得联系,如何保证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工作。对于这些工作中的具体细节问题,下一步政府也将出台相关文件,加以明确和解决。

【监督君有话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水平的期望值也在不断上升,因此现阶段国内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还是呈快速上升趋势,《办法》的出台,将为河南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置提供明确依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也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在保护医务人员自身安全权益的同时,也给处于强势方的医疗机构戴上了一个法律“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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